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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立法、审案均应增加违宪审查

2014年12月04日 16:05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树立权威关键在于实施 七学者建言 立法、审案均应增加违宪审查

  要树立宪法的权威, 关键还是要让宪法能够真正地进入百姓生活。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多位常年关注、研究宪法的官员、学者,深入解读宪法日的意义。

  增强

  宪法

  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宪法日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

  “让大家了解了宪法,才能够树立宪法的权威,增强老百姓的宪法意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的实施,进而推进依法治国。”

  朱征夫表示,目前,宪法的效力在有一些方面落实的很好,有一些落实的不是很好。他举例,宪法作为组织法就落实的不错,比如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根据宪法建立的,包括各级人大、政府都是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起来的。

  但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具体生活中,宪法效力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比如说现在受教育权、劳动权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能否依宪审案

  宪法司法化 是未来发展方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提出,宪法是根本大法,所有具体的法律都源自宪法,比如,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教育法。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很原则,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迁徙的自由等,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如何执行?需要一个统一的解释。如果全国几千个法院都来解释宪法,都拿宪法直接作审判依据,势必会造成混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法理研究会会长蒋立山认为,宪法条文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具备实施条件的,二是部分具备实施条件的,三是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继续创造条件的。

  宪法能否作为审判依据,还要继续研究那些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宪法条款有哪些?如果至允许依据部分宪法条款审判、此种做法显然不合适。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家侯欣一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对宪法条文具有解释权,而法院要依据宪法审判案件,就势必要对纲领性的条文进行细化和解释,但是一旦法院解释宪法条文,又对人大的宪法解释权产生了“冲击”,因此,在现有制度下,宪法司法化一直未能实现。

  中央也提出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可以确定宪法司法化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

  不能当空招牌 宪法应具可诉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说,英国没有宪法法典,是由若干个宪法性文件组成的一部宪法;美国有宪法法典,但美国没有像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类的法典,宪法就成为了法院判决的直接的法源。

  我国法院通常不以宪法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但也有依据宪法审案的个案。宪法权威树立不起来与此有关。

  张建伟强调,宪法应具有可诉讼性。如果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宪法精神有这方面的内容,就应该直接依据宪法打官司。甚至案件形成诉讼后,法院可直接依据宪法作为裁判根据。这样宪法才不是空招牌,才能真正得到人们的尊重。

  比如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但其他法律都未细化,此时就可以宪法为依据起诉。

  宪法要“接地气” 体现其最高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认为,宪法应该能够成为判案的依据,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保证宪法实施,《法院组织法》也规定法院要保证宪法的实施,所以说,宪法在判案中应该是一种依据。

  “我们的宪法应该更加接地气。”王磊表示,宪法应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老百姓打官司,宪法里的很多条文都是可以用的。老百姓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比如拆迁时涉及到私有财产权、土地的使用权等,这些在宪法里都有所规定。

  如何监督实施

  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提出,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整合资源,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同时,要尽快制定《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的决定》,对违宪行为的构成、宪法监督的主体、监督对象、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违宪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要修改立法法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会中涉及到违宪审查和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的内容。还应将目前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宪法监督内容整合统一。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交了“在全国人大设宪法委员会”的提案。

  王磊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我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考虑制定一个宪法解释的程序法,使得在人大常委会层面能够启动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标准的宪法解释,明确宪法解释的程序、解释权限等问题。

  王振清表示,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可专门负责违宪案件的处理,而违宪案件不能由法院审理。他认为,涉及违宪的案件数量不会太多,可统一由宪法委员会审查处理。

  王振清强调,宪法的权威需要维护,但由谁来维护不应过于分散。

  朱征夫建议,宪法委员会对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宪法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在资深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选拔产生。

  王振清认为,立法时应考虑是否与宪法相一致、相衔接。在制定每一部法律时,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律、国务院立行政法规,都应考虑到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应由全国人大对立法进行违宪性审查。

  朱征夫表示,为了避免立法机关的法律直接受到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避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涉及到立法权的就不要让法院来审查,直接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

  冯玉军认为,除了立法审查外,如果发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位法。(记者 汪红 梅双 王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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