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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17岁少年结伙专盗学校办公室 凌晨作案被抓

2014年12月05日 14:1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吴文锋

  两名17岁少年,多次在凌晨潜入小榄镇内中小学办公室行窃,先后盗窃财物近3000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两少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专挑凌晨作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男,1997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出生于贵州省。

  2014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杨某窜至小榄镇永宁社区永福路1号的永宁中学,翻墙入内,盗得该校行政楼二楼一办公室内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2014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杨某窜至小榄镇永宁社区永进路60号的永康小学,翻墙入内,盗得该校办公室某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杨某窜至小榄镇永宁社区永华路2号的小榄中学,翻墙入内,盗得该校办公室内的人民币303元、香烟3包(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再次作案被抓现行

  2014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杨某再次翻墙进入小榄镇永康小学内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治安员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两嫌犯供认,2014年5月至6月间,他们曾多次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永宁中学、永康小学、小榄中学实施盗窃作案四宗,数额共计人民币2903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两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判以盗窃罪判处韦某、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以罚金2000元。(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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