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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村社证妻“不靠谱” 女子告村社名誉侵权

2014年12月10日 09: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夫妻俩闹离婚,村委会与合作社却成了被告,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男方阿文出具了村委会、合作社的相关证明。由于这些证明内容对女方阿丽不利,阿丽遂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严重失实为由,状告村委会与合作社名誉侵权。日前,增城法院审结该名誉权案,驳回了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9月,阿丽因与老公阿文的感情不和,向增城法院起诉离婚,后因阿丽拒不到庭被裁定撤诉。2014年2月,阿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阿文向法庭出具过5份证据,其中3份是阿文所在的经济合作社的证明,1份是阿文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是阿文的自书。

  其中,前4份证据证明阿文兄弟分家、征地青苗补偿款等事宜,第5份证据是阿文自书的《我老婆在家几年的行为及表现》,上面有9位村民的签名和合作社的公章,主要内容为阿丽生活挥霍、不孝敬公公、不重视家庭、不关爱老公。

  阿丽认为上面的5份证据严重失实,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便以侵犯了其名誉权和人格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合作社、村委会和阿文,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证人不构成名誉侵权

  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国杰法官告诉记者,村委会与合作社的行为并未达到构成对阿丽名誉权侵权的法定要件、程度及损害后果。第一,阿文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并无在村社或者公共场所、网络公开,且该证据均属于人民法院档案资料,故未造成损害后果。第二,阿文提供的5份证据,虽然由合作社或村委会盖章,但并无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阿丽的人格,或者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阿丽的名誉。第三,阿文提供的5份证据,虽然由合作社或村委会盖章,但阿文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享有答辩的权利和举证的权利,合作社、村委会以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经过法庭质证,证据被人民法院予以采信的,即使对当事人的名誉有负面不当评价,证人也当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刘川、李泽林)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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