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内蒙古首次在公安系统批准设立公职律师

2014年12月15日 20: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5日电(李爱平、白冰)记者15日从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获悉,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包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两名警官作为内蒙古公安系统的首批公职律师,近日正式上岗履职,此举将为推进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产生重要意义。

  “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常常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往往在民事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急需专业人员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能依法规范本单位的市场行为。”包头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刘文军说。

  据了解,司法部从2002年开始就要求在各级政府机关开展设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义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可以说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客观需要。

  刘文军说,包头市公安局每年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0多起,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从明年5月1日起实施后,所有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如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这无形中将大大增加公安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对于本单位提升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重大挑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的规定,包头市公安局两名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只办理本部门的相关法律事务,接受包头市司法局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加入包头市律师协会,接受包头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监督,自觉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