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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后”副教授离世留遗产 侄儿侄女为争产打官司

2014年12月18日 09:22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一生未婚,无儿无女。”西华大学副教授赵云龙的晚年是在养老院中度过的。3年前,88岁的赵老离世,留下一笔遗产,由于赵老没有法定继承人,他的侄儿侄女与西华大学为遗产问题几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姐弟俩非法定继承人,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请求;侄儿不服上诉,成都中院发回重审。近日,郫县法院作出最新判决,侄儿侄女可以继承部分财产。这是郫县法院首次判决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亲属继承遗产。

  一波三折的遗产纠纷

  起诉:

  侄儿侄女要求分伯父遗产

  昨日,52岁的曙晖无限感慨,3年来,他为了继承大伯的遗产,在成都和重庆之间来回奔波。

  曙晖说,他的大伯名叫赵云龙,生前是西华大学的副教授。大伯有兄妹三人,大伯是长子,其妹早亡,其弟赵文龙(曙晖的父亲)一家生活在重庆。曙晖和黎晖是赵老的亲侄子女,也是赵老有血缘关系的最亲近的亲人。

  2011年7月30日,曙晖接到噩耗,88岁的大伯在养老院去世。他和姐姐立即赶来为大伯料理后事。准备继承大伯遗产时,黎晖姐弟听到一个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消息,“学校说我们不是法定继承人。”曙晖说,学校不同意将大伯的一套价值约10万元的房子和存款给他们,称遗产归国家所有。

  “我们是大伯最亲的亲人,又多次看望他,财产留给亲人也是人之常情,怎么能归国家呢?”他和姐姐不服,起诉到郫县法院。他们了解到《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具体规定后,知道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们只能请求分得伯父部分遗产。

  一审:

  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分遗产

  2012年7月17日,此案公开审理。西华大学向法院陈述,黎晖姐弟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形,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从当时郫县法院查明的情况看,赵云龙有一套面积为43.84平方米的住房,还有4万元左右的存款,都由西华大学保管。

  一审审理后,郫县法院下发判决书指出,曙晖和黎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赵云龙扶养的人。赵家姐弟对赵云龙有过看望也花了一些钱,但这属于对长辈的看望关心,不算对赵老扶养较多的人,也不能分得适当遗产。黎晖姐弟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西华大学一名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学校一直在对赵云龙进行照顾,直到他死亡。曙晖和黎晖不属于对老教授扶养较多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老教授的财产应属于国家所有。

  重审:

  存款归侄儿侄女,房子学校处理

  曙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大伯在2007年住进养老院后,就将他的全部财产交给西华大学离退休处代为保管。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存款也不止4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曙晖和黎晖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4日和5月6日,郫县法院两次开庭重审此案。最终,西华大学向法院呈报赵老的存款有10多万。

  郫县法院经重审,查明了赵云龙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清单:有位于红光镇铁门村(现学府路81号)6栋2单元2楼4号、面积为43.8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及活期存款41606.01元、定期存款88092.5元,补发绩效生活补贴18990元,医保卡内金额2261.32元,松下手机一部,双狮手表一只,华汉针神DJT-4C诊疗仪一台,由西华大学保管。

  日前,郫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赵云龙在两笔存款(分别为41606.01元和88092.5元)由原告曙晖、黎晖共同继承,西华大学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房产等财产留给学校处理。

  因此,原告可以继承赵云龙适当的遗产,其余部分由被告西华大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安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由西华大学按规定处理。

  法院阐述三大判决理由

  侄儿侄女精神上扶养较多

  保护私权、鼓励大家照顾老人

  在最终的判决书中,郫县法院对判决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

  理由一:侄儿侄女在精神上扶养较多

  郫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曙晖、黎晖系死者赵云龙弟弟赵文龙的子女,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但被继承人赵云龙本人无亲生子女,也无配偶,其父母,一弟一妹已先于其去世。二原告系被继承人生前唯一的旁系血亲。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郫县法院认为,继承法的扶养,为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对老人的赡养属于继承法扶养的范围。赡养应包括经济和精神两个层面,被继承人赵云龙因自身有收入,且晚年居住于养老院,生活有照顾,经济上不需要赡养,故其更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赡养。

  而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血亲,在其生前多次探望,正满足了赵云龙精神上的需求,应视为在精神层面对赵云龙扶养较多的人。

  理由二:保护私权理念

  郫县法院还认为,基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之司法理念,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归属于其近亲属。否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权,不利于人们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

  理由三:鼓励更多人照顾老人

  郫县法院还指出,再者,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已经从家庭上升到社会民生问题,若让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有利于引导社会民众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照顾义务,鼓励更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参与到对老人的赡养中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当前社会的养老难题。

  综合这些理由,郫县法院认为,继承必须以血缘、婚姻关系为基础,这一直是继承所信守的准则,本案中在法定继承人缺失的情况下,为保证私人财产的有效利用,由具有血缘关系并尽到一定扶养义务的晚辈适当分得遗产,符合继承法的精神和社会伦理道德。

  侄儿给予了什么样的精神扶养

  “我9次看望病中伯父”

  昨日,曙晖向成都商报记者讲述了姐弟俩和大伯相处的那些年。

  “在我7岁那年,也就是1968年夏天,我们全家坐火车到成都农机学院大伯家住了一个多月。”曙晖说,他印象特别深刻,当时坐的车厢里没有座位,“只有一股很重的牛粪味”。全家在大伯住处附近的公共食堂,吃了当年难得一吃的卤猪头肉。

  曙晖说,回重庆后,因父亲工作忙,与大伯的交往只有通过书信。再次与大伯相逢已是上世纪80年代。1993年,曙晖的母亲去世,父亲退休。从1994年到2006年父亲去世前这段时间里,父亲与新认识的老伴数次到成都。“一是看望大伯走亲访友,一是旅游散心。”

  曙晖说,2006年2月,父亲去世前叮嘱姐弟俩,要多去看望大伯,有可能的话将他接到重庆来生活。“我们把父亲的想法说给大伯,但他在成都生活久了、习惯了,没有同意去重庆”。

  同年9月初,曙晖因办事又顺便去看望了大伯。2007年,曙晖失业,姐姐因为哮喘病退,自顾尚难,也未听说大伯摔倒后住进养老院的消息。2010年初,找到新工作近一年后,曙晖特地买了礼物赶到成都,这时才得知大伯已住进养老院。“因为骨折无法治愈,伯父变得沉默寡言,最后还患上了老年痴呆症,都不认识我了。”曙晖说,大伯行动不便,去重庆生活已不可能。“我决定尽我所能改善大伯的生活,定期来看他”,从那时起,曙晖基本上每2个月就来成都一次,总共9次。曙晖称,他每次都给大伯买蜂蜜、软糖、八宝粥、水果等物品。赵老的听力也不好,曙晖还买来了助听器。为了让护工将大伯照顾得好一点,每次都要给护工小费100元。

  2011年7月30日中午,曙晖接到养老院打来的大伯病危的电话,但还未赶上火车,就得到了大伯去世的消息。当天下午4点,他赶到养老院;第二天,在贵州的姐姐也赶到了成都。

  新闻延伸

  专家学者多次呼吁:

  修改继承法

  适当扩大继承人范围

  “这起案件的判决从法律层面对亲属关心和帮助老年人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是一个融‘法、理、情’于一体的非常有人情味的判决。”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沈冬军、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钟彬律师对郫县法院的这一判决叫好,他们认为,这起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现实意义,法院判决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积极引导。

  两位指出,《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具有较大的现实和社会意义。”两位指出,在老龄化趋势下,社会成员应当对老年人进行一定的关心和帮助,亲属更应该从物质和精神层面对老年人进行关心,尤其是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所以,如果以后修改《继承法》的话,那么,一方面可以适当地扩张继承人的范围,比如可以将侄子侄女等亲属纳入到继承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继承法》第十四条可以获得财产分配的主体范围,从而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这一规定在子女众多、人均寿命不长、可继承财产不甚丰富的年代是合理的。但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范围太窄,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无论从尊重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现代理念出发,扩充继承人的范围都势在必行。”杨立新强调,“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到了四亲等的继承人范围,而我国历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因此,可以考虑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相关链接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记者 孙兆云 王英占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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