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公司委托预定78张机票 拒不支付退票费败诉
中新网重庆12月19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 刘贤)委托他人网上预订国际机票,行程变更又要求退票,却拒绝支付退票费用,此类纠纷如何解决?记者19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收取退票费符合市场规律,判令演出公司向票务公司支付退票费162536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1月7日,重庆某票务公司受重庆某演出公司委托,为其预订了78张国际机票,并代为垫付全部机票款。
之后,演出公司以行程调整为由要求退票,但拒不支付因此产生的退票费162536元。
票务公司将演出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QQ聊天记录、行程单、退票单、银行凭证及明细,以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出具的国际机票退票费证明等证据材料,要求支付机票退票费162536元以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演出公司承认委托购票事实,但认为并未产生退票费用,对票务公司提供证据的关联性亦不认可,要求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因所涉航班的承运航空公司均在境外,要求票务公司自行向承运航空公司获取直接证明退票费问题的材料存在困难。但从日常生活法则判断,旅客由于自身原因在航空公司预订机票后又要求退票,必然给航空公司机票的正常销售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航空公司收取退票费符合市场规律和实际情况。
航空公司、旅行社因其业务知悉国际机票退票是否会产生退票费,这些单位与票务公司及演出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词与日常经验法则印证,应予采信。
票务公司举示的划款凭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票务公司代为订票又退票,以及退票后产生退票费的事实。演出公司辩称未产生退票费,但未提交反证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