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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给情妇住 对方偷偷办过户手续

2014年12月22日 10:2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家住陵水黎族自治县的男子张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张某婚后认识女子阿慧,与之非法同居并生儿育女。同居期间,张某在陵水买一套房子给阿慧居住。由于张某不想让妻子王某知道他在陵水购置的房子,便将办好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放在阿慧那里。张某没想到,他的这种行为却引来不少麻烦。记者 刘江浩

  买房给情人住,对方偷偷办过户手续

  张某与妻子王某结婚了二十余年,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儿子。张某特别想要一个儿子,于是产生了找情人生儿子的想法。

  几年前,张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阿慧。两人很快非法同居在一起,并随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字叫张小宝。见阿慧给自己生育了一个儿子,张某便决定在陵水购买一套房子给阿慧和儿子居住。张某购买好房子后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土地证和房产证放在阿慧和儿子所居住的这套房子里。

  2013年的一天,张某突然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被过户到阿慧的名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阿慧已经私下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据了解,2004年,阿慧拿着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以房屋转让为由缴纳契税,并前往陵水国土局、房管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陵水国土局受理后,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张贴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内,无任何人对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陵水县政府根据国土局、房管所的审查结果,结合有关情况,先后向阿慧颁发了该房子的国土证和房产证。

  他状告陵水县政府,诉请撤销房产证

  张某在2013年知悉此事后,以陵水县政府依据虚假材料办理产房产证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陵水县政府辩称,其给阿慧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该房产证是由阿慧提交给陵水县政府而非由张某提交,且陵水县政府注销张某原有产证时没有书面告知张某,陵水县政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早已知道此事,故陵水县政府认为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还认为,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慧当初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的“张某”签名笔迹和指印并非张某本人所留,阿慧在庭审中也承认“张某”的签名是她的签。由此可见,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是一份虚假的转让协议,张某和阿慧之间并不存在房屋转让的事实。而且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并非张某与阿慧共同申请,而是阿慧单方申请。虽然阿慧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持有张某的相关证件,但不能据此认定张某已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阿慧。陵水县政府在张某未与阿慧共同到场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阿慧的情况下,仅凭阿慧单方申请以及阿慧提供的虚假资料,给阿慧办理房产证,缺乏事实根据,且违反相关规定。故张某诉请撤销产证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二审:撤销陵水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作为第三人的阿慧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阿慧表示,她与张某同居期间生育了张小宝等两个孩子,张某购买的房屋是他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此外阿慧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房屋应该进行均等分割。

  省高院二审认为,应该对陵水县政府给阿慧颁发产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事实可以认定,阿慧向陵水县政府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其单方制作的虚假协议书,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陵水县政府基于该虚假协议书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和房产证,没有审核清楚相关的房屋权属来源,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陵水县政府给阿慧颁发的房产证并无不当。

  日前,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维持原判,即依法撤销陵水县政府颁发给阿慧的房产证。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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