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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检察宣告制度有三重价值

2014年12月24日 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检察宣告制度作为实现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式,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应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

  检察宣告制度是正当程序之要求。程序公开作为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其核心要义是不仅要向双方当事人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从而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其权力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目的是监督侦查权、审判权,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等。但检察机关屡受“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建立检察宣告制度,目的是规范检察权的运行,通过规范、公开的程序,改变检察机关以往相对行政化、封闭性的运行机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性。

  检察宣告制度体现了程序参与原则。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使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学校、村委会代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直接参与检察宣告过程,并进行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使社会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精神和法治观念,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检察宣告制度实现了程序的诉讼化构造。在我国,以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缺少诉讼化构造的基本模式,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也是通过类似行政文书传递的方式告知相关的当事人。虽然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一些文书应当公开宣布,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程序,随意性较大。检察宣告制度正是适应了刑诉法的修改而建立的新的工作模式,体现了刑事诉讼中“三方参与”和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程序的诉讼化构造。 (作者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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