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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女干部通奸不大范围通报 错了吗?

2014年12月24日 10:0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以来,纪检部门在通报官员违纪违法案件时,“通奸”成了一个高频词。12月22日,广州市纪委常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广州纪检部门在查处案件中,也发现一些女干部存在与他人通奸的问题,为了帮助她们改正错误、治病救人,避免对其家庭、子女造成更大的影响,纪检部门只是按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做了通报,没有在更大范围公开。(12月23日《新快报》)

  对于广州纪检部门的做法,网友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人性化执纪,凸显了对女性的特别保护;也有人认为这是妇人之仁,乱了铁的纪律。

  首先要明确一点,对党员干部而言,通奸是违反党纪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不论男女,只要有“与他人通奸并造成不良影响”等违纪行为,都应受到追究,这一点没有疑义。

  其次还要明确,不是所有的通奸行为都必须昭告天下。党纪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而通报只是一种公开方式,本身并不是处分类型。这意味着,“通奸应受相应党纪处分”与“通奸必须向全社会通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条例》第42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严格限定了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并没有“向全社会通报”的硬性要求。

  可见,广州纪检部门对女干部通奸问题,“一般是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没有更大范围公开”的做法,并无不妥。

  网友之所以对广州纪检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除却对《条例》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于当下男干部通奸被频频昭告天下的事实,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男女平等”。笔者想提醒的一点是:宪法法律之所以一再强调男女平等,正是出于女性处于弱势地位、需对其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现实考量。否则,国家根本没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更不需要在其中重申“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民事基本法已有的规定。

  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必须承认,受“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生活作风方面所要承受的指摘与压力,远远重于男性。如果不顾及文化传统、不考虑现实处境、不承认性别差异、不区分具体情况,一概将“女干部通奸”昭告天下,那对她们和她们的家人所造成的打击,将远甚于纪律处分本身,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我想,没有谁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

  毕竟,对腐败零容忍,不等于对人性零关怀。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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