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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撤销监护权,护幼勿忘惩戒失责者

2014年12月25日 11:3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12月24日《京华时报》)

  吕可玫:出现《意见》中的7种情形,可以撤销父母监护资格。这是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对于某种现实的回应。如最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召开的“反对针对儿童暴力”研讨会上发布的数据称,八成以上的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为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到74.75%。

  黄齐超:当监护人构成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保护。不过,撤销监护权仅是一种保护方式,但不是惩戒手段。对于那些失责的父母或监护人,及时从法律层面予以惩罚和追责,也是一个不宜忽略的原则。

  许斌:如果这些孩子被从父母身边带走后,又被“踢皮球”,这里不收,那里不要,陷于孤苦无助中,其实并无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还必须建立健全负责任的儿童保护机构,以之为普遍性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以真正解决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的后顾之忧。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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