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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国道停车未设警示标 间接造成事故判赔29万

2014年12月26日 15:1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民张某驾驶摩托车沿国道104线回家时,为躲避停靠在路边,由徐某驾驶的重型挂车,与刘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张某父母对徐某和刘某提起诉讼。经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某父母179242.94元、被告徐某赔偿张某父母291389.14元。

  为躲停靠路边重型挂车 与厢式货车相撞并死亡

  近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回家时,为躲避停靠在路边由徐某驾驶的重型挂车,与沿国道104线由北向南的刘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位于济阳县104国道,道路为南北走向,现场道路平坦,有交通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徐某驾驶的重型挂车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处,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辆停放于国道104线道路东侧。

  张某与刘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徐某驾驶牵引半挂车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徐某停车位置无法确定。据了解,徐某驾驶的牵引半挂车挂靠登记在被告物流公司名下,并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某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刘某仅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过错相对严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了解,刘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刘某系孙某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同时,该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徐某停车未设标应担责 两被告共赔偿47万多元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由于张某于事故发生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测量照片、牵引半挂车停靠位置示意图。 

  据了解,国道104线路面宽度约10米,徐某所驾车辆宽度为2.498米,被告徐某所驾车辆宽度接近单向行车道一半面积且停驶过程中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放置警示标志,仅在车体后方放置树枝予以阻挡。 

  “事故发生时为晚间20时20分,国道104线无路灯能见距离较短。”张某父母说,张某夜间驾驶摩托车行驶速度较快,且事故发生在徐某停放的牵引半挂车车体后方。因此,张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受被告徐某停车位置影响所致。 

  据了解,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被告徐某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之一。”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死者张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据此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所有车辆投保的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张某父母179242.94元、被告徐某所有车辆投保的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张某父母291389.14元。共计470632.08元。

  驾驶机动车应律己守规 法院提醒市民安全驾驶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成几何倍数的比率增加。”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外乎驾驶习惯不良、注意力不集中、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力不够,驾驶技术不过关等等。

  “根据庭审案例的综合比对,我们发现,普通群众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抱有只要没有碰上我的车,我就不用承担责任的想法。”该负责人说,这不利于驾驶人员对自身驾驶习惯和驾驶行为的约束,也为城市及乡村道路交通环境埋下了隐患。

  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不应单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判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应在综合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卷宗材料、原告提供的测量照片、牵引半挂车停靠位置示意图及被告刘某的陈述等多方面的证据材料。

  同时,通过现场模拟的方式进行场景重现,最终确定被告徐某的停靠行为在当时情况下形成了对他人路权的侵犯,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的审理判决,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要律己守规,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为社会城市通行营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杨名峰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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