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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频发 专家:避免易发生性侵小环境(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28日 15:2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C 如何立法让性侵受害者得到精神赔偿

  主持人:作为《东方大律师》节目的主持人,洁蕙在工作中有没有接触过性侵案件?

  洁蕙:我们参与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有此类案件。那些遭遇性侵犯的受害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智障人士、女性。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面临取证难、受害者不愿意张扬等困难。

  一个发生在市中心某个住宅小区的案件中,受害人是一个不到十岁的小女孩。她在家里做作业时,小区中的一个无业游民闯进来,将她抱在自己身上抚摸,甚至还将她抱到了床上。为什么对于这样的行为小女孩完全没有反抗?只因为这个男人说了一句话:“你只有被叔叔摸过了,才能考第一名。”

  在做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了解到,这个女孩的父母分居两地,她平时跟着妈妈生活,这位妈妈是个女强人,对女儿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案发后,妈妈一直都在责骂女儿,为什么不把门关好,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这个事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让律师非常吃惊的是,这个小女孩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遭遇性侵,她心心念念的只是自己被叔叔摸过了,可以考第一名。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女孩无意中提起这个事情,女孩的妈妈吓坏了,马上报案。那个作案者最终被判猥亵罪。他作案的当天,女孩家中还有一个同学在,那个同学虽然未成年,但他的证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司法机关在女孩家中的五斗橱上取到了那名男子的一个指纹。据女孩的讲述,这个无业游民对她的这种行为已经发生多次,甚至可能还有强奸的行为,但已经无法取证。

  另一个正在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受害者是一个15岁的轻度智障女孩。女孩被强奸后怀孕了,因为她本来比较胖,所以,父母完全没有觉察到女儿的异样。直到有个亲戚看出异常,女孩的父母才带她去医院检查。强奸女孩的是一个60岁的男子,是他们的邻居。现在,律师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诉讼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女孩后来去做了人流,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的赔偿仅在于医药费、营养费等。但我们都知道,这事件对女孩精神、心理的伤害才是最严重的。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的性侵案件中,由于法律的空白区,受害者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换一个角度看,也就意味着,性侵等行为要付出的代价并不大,所以这类犯罪行为才会频繁发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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