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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童玩耍误伤眼睛 双方家长被判各担半责

2015年01月07日 14:2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两家长领着孩子在广场上玩耍时,其中一孩童将对方眼睛误伤,双方家长因此对簿公堂。最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监护人被判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2年9月8日晚,张某和黄某分别带领自己的孩子小明和小华(均为化名)在城区一广场上玩耍,同时在一起的还有其他几名家长和孩子。玩耍时,张某忽然听到自己的孩子小明大哭,然后就发现孩子眼睛被抓伤了。之后经多方治疗,小明的视力有所改善,但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后经鉴定,小明的左眼损伤尚构不成伤残。

  事后,小明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眼睛受伤是小华所致,孩子治疗期间的花费也应该由小华的父母承担,但小华父母却否认小明因侵权受伤,为此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诊断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小明的左眼损害由小华所致,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小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华误伤小明左眼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小明及其监护人张某未尽到注意防范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鉴于本案是在双方当事人玩耍程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引发,法院根据小明的左眼伤情,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小华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小华的监护人黄某夫妇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141.4元。(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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