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男子将房改成与后妻共有 女儿起诉生父
老伴因病去世后,怀元河凭虚假材料将一套原配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先是办到自己名下,后以“赠与协议”的方式将后妻黎湘湘增加为房产共有人。此举侵犯了子女等其他人的房产继承权利,为此女儿怀金金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父亲怀元河及其后妻黎湘湘告上了法庭。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怀元河与前妻公秀秀生前共同参加房改购买历下区某处房产。被继承人公秀秀于2003年因病去世。2006年,怀元河伪造了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的材料,将120多平方米的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2007年,时年60多岁的怀元河与比其小近20岁的黎湘湘登记结婚。此后,两人至济南市房管部门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怀元河、黎湘湘共同共有。
本案审判长王欢告诉记者,黎湘湘因与怀元河结婚取得上述产权,未向怀元河支付房价款。2012年,历下公证处以怀元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陈述致使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与事实不符,作出了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属于怀元河与公秀秀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公秀秀去世后,公秀秀的配偶、父母、子女对其遗产均享有继承权。而怀元河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王欢告诉记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为“赠与协议”的效力。公秀秀去世后,该房屋由怀元河及公秀秀的继承人共有,在该房产未经继承分割的情况下,怀元河伪造相关证据将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并将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其他共有人对怀元河的该处分行为不予认可,故“赠与协议”中涉及对其他共有人应继承房产份额部分的赠与行为是无权处分,应为无效。怀元河对于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赠与行为系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已实际履行,其效力不受影响。(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王茜通讯员刘科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