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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案件“异地复查”只是“非常态”

2015年01月19日 14:4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上周五,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刊文:《法学专家:案件“异地复查”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

  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聂树斌案应该是“异地复查”的第一案。我对案件“异地复查”曾经谈过一点看法,读了《特别报道》上有关专家的言论,也想再谈几句个人看法。

  所谓“多位专家”,其实只有三位专家,转引要点如下——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异地复查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了再审的时候,可以由原审以外的法院来审。”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说,聂树斌案在河北这么多年,却一直没有出一个审查结果。现在由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就是为了确保公正。“因为本地法院已经处理过这个案件,它与原审案件实际上有一定利害关系。”程说,按照公正审理的基本精神,由原审以外的其他法院来审理,才更有利于纠正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则认为,这是最高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手段。“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一方提出申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都应该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赋予作出生效裁决法院的义务。但现实中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义务进行复查的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迟迟不启动复查程序。”洪认为,异地复查,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表示,“异地复查”是一个进步。不论最终的结果是提起再审还是不提起再审,它的公信大都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司法是需要公信力的,让不相关的山东高院复查,显然是对公正解决这一问题有帮助的。”聂树斌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山东高院明确表态,同意让律师阅卷。据媒体公开报道,早前,河北高院曾拒绝给聂母张焕枝下发聂案判决书,随后,又以她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她的申诉。“聂树斌都已经被执行死刑了,他妈妈连判决书都拿不到,这本身就有问题。”

  我不是研究法律的,仅仅从有关聂案报道和三位法学专家的发言看,解决聂案问题首先不是“异地复查”,而是纠正那些明摆着的问题。明摆着河北高院有人不履行审查这一法院的义务,甚至是渎职,应当先查清这些人,将其调离岗位。如果换上的人继续不履行义务和渎职,继续换人,直至有人履行义务和职责为止。假如当地法院或法官不履行义务和职责,连让律师阅卷和送达判决书都做不到,这让当地人民如何相信这里的司法公正?一个特案的“异地复查”固然是一个进步,但同时也让当地人民对当地司法公正更加没有了信心。事实上,总不能做到让当地所有案件都搞“异地复查”。就连人命关天的大事都在当地无法复查,谁能保证比人命小的案件不胡来呢?司法案件可以“异地复查”,将来其他部门出现“塌方式腐败”,是否也要搞“异地代管”呢? 苏文洋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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