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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疏于观察致车祸撞死老板儿子 获刑18个月

2015年01月22日 10:3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致命的,司机高某因疏于观察来不及刹车撞上前方停靠的货车,致同车雇主之子刘某死亡。近日,常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刘某家属66.4万元人民币。

  案件回顾

  司机疏于观察导致车祸

  撞死老板儿子

  刘某的父亲经营着一家塑胶厂,其平时就在厂里帮忙。高某受雇于刘某父亲,担任货车司机。2014年7月4日,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浙江桐乡送塑胶地板,刘某同车。在行驶至苏虞张公路常熟段时,因对前方车辆动态情况观察不够,估计不足,致使车头右侧撞击前方同车道内停车等候通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副驾驶座位上的刘某当场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后高某委托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高某在行下坡路时,疏于观察,措施滞后造成的,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家属要求高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经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司机是死者父亲雇佣

  该不该承担所有责任

  刘某家属提出,高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疏于观察、措施滞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死亡,高某应当对其过错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不因侵权人的身份而免责。

  高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未表示异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高某提出其系刘某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肇事车辆也仅购买了交强险,并未购买其他商业险,不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高某的辩解意见,经查,相关法律虽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权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刘某父亲既是被告高某的雇主,亦系赔偿的直接权利人,且被告人高某在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刘某父亲直接要求被告人高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目前国家对于车辆是否需要购买商业险并无强制规定,故对被告人高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俞晓芳 肖刚 记者 於苏云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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