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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审理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2015年02月04日 12: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温雅琼)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目前,新版民事诉讼法施行已超两年时间。为使其更好贯彻落实,2月4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4日在新闻发布会现场说。

  面对上述新问题,这则司法解释在《92年民诉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司法解释在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中新网记者查阅,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今日公布的这则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杜万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们确实在审判中发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胜诉的利益,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放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一些网民和读者。”

  杜万华指出,如果允许这种情况蔓延下去的话,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所以,这次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他们的诉讼权利。”杜万华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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