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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驾电动三轮撞伤73岁路人 致其八级伤残

2015年02月06日 16:33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

  2岁的女童旋动其爷爷彭某临时停下的电动三轮车调速转把,导致电动车突然向前冲,将73岁的行人钟某撞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非道路交通事故,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16日,被告彭某带着两岁的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车临时停放在泰和县电信局附近路边时,未关闭电源、拉好手刹、拔出钥匙。在停车过程中,其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向前冲,碰撞在前方步行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严重。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彭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先后在泰和及南昌的医院抢救治疗共计20天。后经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孙女并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驾驶人,本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彭某作为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道路边停车时,未关闭电源并采取刹车措施,致使与其同行的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并碰撞原告,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本案的性质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月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578.1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537.89元。张建军、记者王樊报道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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