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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收15万元纠结2年后退回 仍被认定受贿获刑

2015年02月07日 11:1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被告人李某曾是南京市六合区金牛山水库管理处负责向外承包水面养殖的副主任,因收受承包人陈某好处费15万元,他纠结了两年才退回去。令他没想到的是,纠结时间太长,违反退款及时性的规定。事隔两年后案发,他依然被认定为受贿。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六合法院公开审理,当地相关单位70多人到庭旁听。

  检察官提醒:受贿后怎么办

  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或者及时退款给对方

  如果推脱不掉 也应当将钱转至纪委廉政专用账户

  否则即使事后有退款行为,也依然会被认定为受贿,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承包人想续租,约吃饭给他妻子15万

  2009年开始,事业编制身份的李某开始分管国有性质的金牛山水库的水面养殖承包工作。当时,承包水库的老板姓陈,2003年起便承包了金牛山水库。眼看承包期即将满,陈老板想续包水库,但又听李某说,此次到期后水库会公开招投标。

  2010年3月,陈老板约了李某夫妇和几个朋友到六合城区一酒店吃饭,其间,陈老板塞给李某一个信封,李某当即用手推开拒绝收受。后来,陈老板通过朋友将这个信封塞到李某妻子的口袋。当晚,李某得知这张卡还是塞到家属口袋了,查询金额,发现里面有15万元。

  纠结两年,趁行贿人向他借钱时退还

  侦查机关调查得知,李某发现那张银行卡里有巨款,他第一反应是怕出事,随即打电话给陈老板,要求他把钱拿回去,但陈老板搪塞称,开车就要到安徽了,并没有来拿钱。一个月后,李某再次要把钱退给陈老板,还是没退成。李某交代当时心理活动是,正好手头有点紧,一时贪心便将这张卡留了下来。

  后来,陈老板跟水库管理处谈续包的事,管理处负责人委托身为分管水库承包的副主任李某处理。李某代表水库与陈老板签订续包合同,并按照2003年的82万元每年的承包价,继续包给陈老板4年。

  庭审中,李某说自己并没有帮陈老板牟取不当利益,承包价不变、4年的合同期都是管理处内部早就达成一致的内容。他还说,收了15万后内心纠结一刻也没停止。这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他也一直没敢动过。直到2012年初,陈老板需要资金周转生意,向李某借点钱。李某第一反应就是把那张银行卡送了回去,并明确表示:“这钱是你以前给的,我现在退给你。”

  受贿的财物并非退了就没事

  李某“退还”受贿款的两年后,承包水库的陈老板因犯事,在2014年被相关部门调查。李某听说此事后,跟单位纪检部门反映了自己曾收过陈老板的钱,并在单位纪检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检察院投案。但在投案时,李某谎称收了钱后3天就将钱退给陈老板,并做了调查笔录。回家后的第三天,他写了一份自首材料再次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一切。李某在受审时说,一时的贪念占了上风,虽收下15万元,可他分文不敢花,直到自己退了钱,之后反过来借给对方35万。

  公诉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款应有主动性和及时性,李某收受15万后的两年里,多次与陈某接触,完全有机会退还;此外,李某没有将收受他人钱物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不符合退赃。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

  通讯员 陆妍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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