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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分检受理成立后首起新增管辖职能案件

2015年02月09日 16:2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缉私局移送审查批准逮捕两嫌犯 成为四分检首起新增管辖职能案件

  今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受理了北京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批准逮捕邢某某、蔡某某涉嫌走私一案,为该院成立以来第一起新增管辖职能案件。

  该案依法受理后,将由专人录入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移送至该院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今天上午11点,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将一份走私案卷送到四分检,这也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成立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新增职能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按照以往的走私案件办理规定,海关部门在对案件侦办完毕后,会移送至不同的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由于走私犯罪涉及的地点、人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还曾出台《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走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规定。

  《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

  作为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四分院被授权管辖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自此解决了走私案件管辖权复杂的问题。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

  3.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5.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6.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7.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辖涉铁路运输的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记者 王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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