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被扣遭暴雨淹没 车主告交警索赔终审驳回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的轿车被交警扣押,没想到的是,在扣押期间,东莞发生了强暴雨天气,刘先生的车也在暴雨中“遭殃”。由于向塘厦交警大队索赔未果,刘先生愤而将市公安局和塘厦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并索赔45000元。原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暴风雨为不可抗因素,塘厦交警已尽到保管义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维持原判。
突发暴雨 车被淹没
去年4月10日21时50分许,刘先生驾车在塘厦镇振兴围东兴大道路段,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后,又与停在路边的某轿车碰撞,造成行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莞交警支队塘厦大队民警当天将刘先生的车扣押,并将事故车停放在塘厦镇塘天北路30号的事故车辆停车场内以便进行检测。5月7日,塘厦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可天有不测风云。刘先生的车被扣押近一个月后,5月11日,塘厦镇突然发生连续大暴雨,降雨量为198.7毫米,造成了塘厦镇包括扣押刘先生小车的停车场在内的沿河十六个社区严重水灾,该停车场迅速被淹。
车主索赔4.5万元
当刘取回车,并将车辆送去维修店检测,维修费用高达53204元。虽然刘先生的车买了保险,但由于保险条款规定,车辆在被扣押期间发生损失免赔。
刘先生便以塘厦交警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莞市公安局、东莞交警支队塘厦大队赔偿45000元。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交警扣押行为合法。而恶劣天气预报,其影响、危害难以完全预防。发现险情塘厦交警已及时抢救,尽到义务。故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交警无需担责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中,为正确认定事故责任,东莞交警支队塘厦大队于去年4月11日委托东莞市正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该公司于去年5月7日作出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同时,小车于2014年5月11日遭受洪水淹浸时,仍处于扣留的合法期间。
法院认为,东莞交警支队塘厦大队已经尽力履行对车辆的妥善保管义务,并非刘先生所称怠于履行职务而导致其车辆被淹。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要求东莞市公安局、东莞交警支队塘厦大队对其车辆被水淹浸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记者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