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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从运动式治理到法治常态化

2015年02月25日 10:1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法治的基本内涵在于规则治理,在于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治理的常态化。然而,现实中的例子告诉我们,实现规则治理的目标,我国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近日,媒体曝光了甘肃省静宁县跨省水污染事件,这是一笔拖了13年没有解决的环保欠账。在新华社等“重量级”媒体介入后,环保部门、当地政府领导赶赴静宁,全力解决当地的水污染问题。

  无独有偶,2月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河北省平泉县的铁选企业尾矿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粉尘污染等环保问题。对于这样的环境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在十年间都是听之任之。在新闻曝光之后,平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且“立刻行动”,要求全县生产铁选企业立即停产,“彻底”整改。

  媒体曝光后迅速行动,是值得称道的一面。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两个地方的环境污染并非短时间形成,在十多年时间内,日常性的执法或者流于形式,或者怠于执法,当问题集中爆发之后才展开全面、集中和短期的治理活动,这是典型的运动式治理样态。

  历史地看待运动式执法,应该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执法方式在社会治理方面作出过一定积极贡献,诸如“禁娼运动”和“节约互助运动”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运动式治理的过分迷信,也产生了不小的危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治理方式逐步让位于常规、有序和法律化的治理方式。“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一定意义上是对以往运动式治理方式的矫正。遗憾的是,运动式的治理方式远未销声匿迹,依然不时出现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在依法治国的现实下,有必要对其作全面审视。

  运动式治理,是人治思维的体现。和法治强调常规性不同,人治的典型表现就在于,权力的运行在“人”不在“法”,因而人治具有更多的偶然性。无论甘肃静宁水污染事件还是河北平泉尾矿事件,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重视,最终可能还是无法解决。这次问题解决了,固然令人高兴,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具有可复制性。环境污染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日常法律治理的无效,导致污染的日积月累最终积重难返。本来通过日常执法就能解决的事情,最终却需要特定的人来处理,这意味着法律并没有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角。

  运动式治理的起因,并非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来自于外在的压力,或者来自于上级的权力高压,甚至某位领导的一句话,就能展开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式治理。无论是污染环保事件还是食品药品案件,往往是因为媒体曝光,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运动式治理开始启动。随着外界压力的减弱,或者上级领导注意力的转移,这种治理就会虎头蛇尾。因此,很多环境污染事件在“热闹”一阵子之后,依然是继续排污水,继续冒黑烟。这种循环往复的实践,会导致环境污染情况的持续加重,也会加重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对法治建设而言,这样的恶性循环危害巨大。

  法治常态化,意味着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强调日常性的执法,而不是试图通过一种短期的、集中式和强制性的运动式治理来实现预期目标。从运动式治理走向法治常态化,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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