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检察日报:开展国际追逃劝返独具优势

2015年03月04日 14:3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2014年10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截至目前,已取得重大成果。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新时期反贪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国际追逃工作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依据双边条约、司法协助条约引渡外逃人员,移民法上的强制遣返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劝返。强制遣返是对于未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协议的外逃人员潜逃国,我国为其提供外逃人员的犯罪线索,要求该国政府将外逃人员强制遣返。劝返是办案部门通过做外逃人员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与外逃人员取得联系,争取其主动回国接受审判。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工作中,通过劝返取得成功的案件比例超过一半。和其他两种方式相比,劝返作为当前职务犯罪国际追逃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方式,主要优势在于:

  能避免引渡、强制遣返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仅有数十个,还不能满足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是外逃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部分国家还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而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也要经历相对漫长的过程。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成员国接到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时首先要以本国法为准则作出决定。并且,强制遣返需要对遣返国作出判决上的承诺,有些情况下,遣返国在具体法律规定上和我国有较大差别,容易引起同罪不同刑,造成司法判决不协调。

  比其他境外追逃措施更节省司法成本、更高效。依据司法协议引渡或者强制遣返等措施,程序繁琐,经常派检察人员到国外,耗时较长,司法成本较大。在国外、境外开展工作,通常伴随着大额花费,如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翻译费等,追逃成本很高。法律文件的跨国往来需要很多回合,且审批环节多,往往导致遣返非法移民的时间漫长。例如,引起广泛关注的赖昌星案件在加拿大共耗时12年,中、加两国为了遣返赖昌星付出了巨大努力。相比之下,劝返不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司法合作,避免了各种繁琐程序,节省了开展国际合作的巨额开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劝返主要立足于检察机关做好外逃人员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和外逃人员建立联系,严格依据法律、政策对其进行感召。很多时候,能在相对较短时间内促使其回国投案,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震慑力。

  利用劝返措施更符合外逃人员的处境、特点。劝返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外逃人员进行劝导、感召,使外逃人员有了希望,让其感觉回国后虽然会面临刑事处罚,但比在国外更有归属感、安全感。许多外逃人员害怕暴露身份,在国外既不敢出门,也不敢与亲人朋友联系,精神上特别孤独,压力很大。有的外逃人员资金或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带去的钱财花完后经济来源被切断,生活困难,惶惶不可终日。在这种情况下,若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外逃人员更愿意接受劝返回国向检察机关投案。

  劝返方式自身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实践中为国际追逃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有些问题也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自首的认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都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对于经过劝返回国的外逃人员,其回国并到检察机关投案就已经表明其是主动归案。因此,如果外逃人员主动回国,并且在回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有助于办案人员及时侦破案件,节省司法成本。在当前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压力很大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首的有效作用,感召更多的外逃人员选择回国接受审判。

  二是关于司法机关的承诺。劝返过程中,检察人员的承诺对于促使外逃人员及其家属的心理转变并最终促使外逃人员回国具有重要意义,是劝返工作的关键一环。但必须注意的是,检察人员在劝返过程中不能为了达到敦促外逃人员回国的目的而突破法律底线作出承诺,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承诺权限问题上,对于限制追诉和限制量刑的承诺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他内容的承诺,劝返人员可以在请示相关领导后决定。外逃人员经劝返回国投案后,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承诺。(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