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施工时不慎跌入深井 开发商物业赔8万多元
阿涛在乐丹小区进行划车位线的工作时,不慎跌入了深约3米的线缆井中,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事后,阿涛将乐丹小区的开发公司乐丹公司和小区物业玉迈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19万元。经法院审理,三方都有责任,阿涛获得两家公司赔偿共计8万余元。
施工时不慎跌入深井
2012年12月31日,由乐丹房屋开发公司建设的乐丹小区竣工,玉迈物业公司接手管理。2013年,为给小区划车位线,乐丹公司与交通设施公司签订合同,阿涛是交通设施公司的合同签署人。
2013年10月14日,阿涛在乐丹小区划车位线时,想就近从3幢1单元下到负一层的楼梯口以便进入地下车库继续施工,却不慎一脚踏空,掉入深约3米的线缆井中,导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前后共花去医疗费42764.13元。
事发后,阿涛将乐丹公司和玉迈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线缆井没有井盖且无安全标识,两公司都有过错。经过司法鉴定,阿涛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89477.78元。
但乐丹公司认为,阿涛正常施工时是走不到该线缆井处的。玉迈公司也认为,配电间门上贴有警示标志严禁入内,阿涛是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开发商、物业赔8万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案件。线缆井的管理人到底是乐丹公司还是玉迈公司?双方都认为自已不是管理人,尤其乐丹公司认为已委托玉迈公司管理了。对此,法院认为,乐丹小区3幢尚未完全交付,就不在玉迈公司承接管理范围之内,所以,乐丹公司是线缆井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玉迈公司虽然没有完全接收管理,但是线缆井属于公用设施,玉迈公司属于次要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阿涛,法院认为,他在施工中对安全没有做到足够的谨慎防范,法院酌定其对造成损失应承担40%责任。乐丹公司承担40%责任,玉迈公司承担20%责任。2014年11月,法院判决乐丹公司赔偿阿涛56322.45元损失,玉迈公司赔偿28161.23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通讯员 朱道海 记者 林巧芬 实习生 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