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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钢弹射车窗25次 精神病男子被判刑

2015年03月10日 10: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3月10日电 (张志清 陈柯谕)记者10日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区一男子张某,因三月内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破车窗作案25次,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1年,张某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服刑期间,患上精神疾病。

  2012年9月12日张某刑满释放后,整天在家无所事事,四处闲逛。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张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内的珠溪镇、龙石镇、宝兴镇、邮亭镇、棠香街道、双桥经开区等地,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25次任意损毁他人车窗玻璃,其破坏物品的价值共9000余元,给车主及附近居民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

  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经专业机构鉴定,张某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用弹弓发射钢珠毁损20多辆车窗玻璃,他对这些车辆不认识,见车就进行破坏,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其行为具有任意性,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

  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张某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后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称,并非所有患精神疾病的人犯罪,就一定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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