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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报:附条件不起诉还须从四方面完善

2015年03月11日 10:2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定亟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适当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案件。但该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客观需要。从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期扩大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明确规定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是所附条件的内容,然而刑诉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如下一种或几种附加条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立具结悔过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不影响接受学校教育的前提下,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完成戒毒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矫正措施;定期到考察机关汇报思想;禁止与特定人交往或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如舞厅、歌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置于特定人的看护之下;处以罚款(一般适用于有独立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检委会决策职能。承办人员认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充分说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层报检委会讨论决定。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或未检部门备案,以便上级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建立听证程序。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在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社会调查员、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代表等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附条件不起诉。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评议。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列席检委会。

  健全考察帮教配套措施。一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指定专门的帮教人员。帮教的主体应定位于家庭、当地妇联、共青团以及社区机构,检察机关不应成为帮教的主体;二是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三是教育部门应落实好有关政策,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四是给予人员及经费保障。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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