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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烤化粪池盖引爆炸 炸伤学生右眼

2015年03月11日 16: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

  日照莒县环卫处工作人员在冬天清理化粪池时,因化粪池盖子被冻住,因此用火烘烤,不料引起爆炸,恰巧炸伤路过的高三学生右眼。时隔三年之后,伤者伤情恶化,家属要求莒县环卫处再次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1月6日,日照市莒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为一所中学清理化粪池时,因天气寒冷化粪池盖被冻住,无法打开。工作人员遂用火烘烤盖子,不料引发爆炸,飞起的硬物恰巧击中如厕的该校18岁高三学生李强(化名)的右眼,致其右眼球破裂,眼睑裂伤。

  后经司法鉴定,李强的伤构成六级伤残。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强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环卫处赔偿损失。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环卫处按全责赔偿李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更换义眼(又称“假眼”)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不承想李强的眼伤逐步恶化,2013年7月31日因眼球萎缩、眼睑塌陷,李强到济南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4天,进行眼球摘除术,更换义眼,共花费12万余元,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经鉴定,李强的眼伤加重,构成五级伤残。

  因此,李强再次将环卫处起诉至莒县法院,请求赔偿。莒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环卫处赔偿李强经济损失6万余元。

  莒县环卫处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11年已经将钱赔付给李强,李强2014年3月又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官介绍,一般来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具体到本案中,李强因伤情加重,于2013年7月31日进行眼球摘除手术,伤残由原来的六级加重为五级,属新发生的事实,其后于2014年3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时效的计算从2013年7月31日开始,到起诉时,其间不足1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徐笑梅 张京常)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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