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押解途中逃跑构成脱逃罪
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宣布刑拘后押解赴看守所途中从警车内逃跑,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该逃跑行为发生在押解赴看守所途中,还未处于被关押状态,警车也不能视为羁押场所,故不符合“依法被关押”的情形,不构成脱逃罪。但笔者认为,这是对刑法第316条机械、狭隘的理解,此种情形应构成脱逃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从被宣布刑事拘留时开始,其人身自由就已经被依法控制,处于“依法被关押”的状态。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活动及其状态。侵害的客体是直接针对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所以,脱逃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已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正在查讯待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构成脱逃罪的关押情形除羁押场所外,也包括押解途中。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5条规定,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所以,专门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警车应当视为司法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
第三,宣布刑拘后押解犯罪嫌疑人赴看守所时,虽然是由公安侦查人员实施,不是由看守机关人员实施,但仍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管范畴。犯罪嫌疑人从警车内脱逃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脱逃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以脱逃罪进行评价。
综上,宣布刑拘后押解赴看守所途中从警车内逃跑的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建议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