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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区政府:北京顺义区长出庭答辩土地案

2015年03月24日 14:48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14年前购买土地原本打算建设养老中心,但后来土地被规划编制为绿地,开发商向顺义区政府申请收回土地,但被区政府以信访的形式转交给了顺义国土分局处理。因认为顺义区政府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将区政府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四中院开庭审理。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顺义区区长卢映川成为2012年以来,本市第4位出庭应诉的区长。

  案情 买地欲建养老院 规划变更申请收回

  “工贸公司打算建设一所养老活动中心。”原告鸿宝方达工贸公司称,为此1999年至2000年间,工贸公司与顺义区计划委员会的下属企业北京顺义区福禄达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期间,顺义区计划委员会办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000年3月22日,工贸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双方交付土地。

  原告称,由于政府及规划修改原因,原告取得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现在案件涉及的土地规划为绿化用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告知原告,现在只能进行原建工程审批,不能进行新建工程审批。

  原告认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法行使“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用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商业服务用途的权利,致使土地闲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27日,工贸公司向顺义区政府提交申请,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随后,该申请被转交到北京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进行处理,国土局顺义分局以收回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做出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访处理意见书。

  工贸公司认为,政府部门编制并审批了涉案地块的相关规划,并将该地块规划为绿地,在原告向规划部门申请新建建筑规划审批时,因实施规划而不能审批。由于绿地建设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原告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顺义区政府将原告的申请转交给国土分局处理,且以信访信件的方式交由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不当。

  数据 四中院受案336件 已有4区长出庭

  据了解,截至3月20日,四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200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0%,凸显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

  另外,民事案件107件,执行案件15件,刑事案件14件,且各类案件均呈持续上涨态势。

  法晚记者统计显示,顺义区区长卢映川成为2012年以来,本市第4位出庭应诉的区长。

  上午庭审 顺义区长出庭 市人大代表旁听

  上午9时,顺义区区长卢映川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这是他首次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区长身旁则坐着两名代理人,即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副局长和律师。

  而在旁听席上,有10余位市人大代表,20余位顺义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法晚记者注意到,四中院在今天的庭审中仍然设置了法官助理席位,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举证指导等工作。

  区长举手说明 编制会影响开发

  在庭审中,顺义区政府答辩认为,2014年11月5日,顺义区政府收到工贸公司的申请,11月13日转交到国土分局办理。

  “原告的申请是以信件的方式邮寄到区政府的,在核实完信件内容,区政府认为此问题应由国土分局进行处理,因此直接转送到顺义区国土资源分局。”

  被告代理人称,国土分局经审查认为工贸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回复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五种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等情况,而规划仅仅是编制,并未具体实施。 ”

  法庭上,区长卢映川举手进行说明,规划的编制是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不等同于规划的实施。“本案确实不存在实施这个因素。但按编制的话,在土地上实施和开发是有间接性影响。”(王晓飞)

  记者发现

  3年4案 区长出庭

  大部分涉房产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自2012年至今,媒体报道的区长出庭案件共有4起,其中3起跟房产有关。

  2014年3月8日,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岳女士因不服西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将区政府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西城区区长王少峰出庭应诉。

  2013年9月24日,李先生向西城区政府申请公开“西城区桃园二期危改小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使用、发放情况”。西城区政府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李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是他上诉至市高院。开庭时,王少峰区长同样作为被告出席庭审。

  2014年,村民李子武被告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收回,于是请求丰台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政府在答复中称,并没有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拆迁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李子武起诉至市二中院,一审被驳回后继续上诉。市高院二审此案,丰台区常务副区长刘宇出庭应诉。

  此外,2012年11月,平谷区区长张吉福出庭应诉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张雷)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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