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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两法”衔接是双向衔接有效对接

2015年03月27日 11:0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遵循“到位而不越位,介入而不干预”的原则,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顶层设计。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中,应明确规定向检察机关备案的程序、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的程序,以及违法后果,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全面获取行政执法机关所办理案件的信息,为开展监督提供信息保障和法律支持。

  完善网内网外双向衔接机制。“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建立,实现了信息共享,也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还应该建立一套网外沟通制度,如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督促网上平台顺畅运行。“两法”衔接是双向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充分发挥积极性,双方主动衔接、有效对接,就公开信息的范围、时间等达成共识。

  完善介入调查机制。针对“两法”衔接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被动作为、不及时、不按规定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调查了解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是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打击与预防并重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纪检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强化打击合力。与纪检部门联合,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将法定的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可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应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应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做到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进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规范执法。

  完善定期考核评价机制。“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部门较多,由于互不隶属,各有繁忙的工作,“两法”衔接工作很容易被忽视。提高各个部门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需要有更高级别的部门牵头,明晰各个单位的职责,才能确保“两法”衔接工作高效、健康、科学运行。(曹样婷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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