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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合作社原社长因土地转让等一审获刑

2015年04月01日 09:3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多年以来,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城镇化建设持续提速,经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征地拆迁、土地转让发生的涉农刑事案件层出不穷。

  集体土地征迁与转让是否超越法律红线,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是否滥用权力,政府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否违法审批,行政人员是否因不知土地违法情形发生而渎职,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否滥用职权违法卖地等案件大量涌入司法渠道。

  浙江省金华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卢某青等7名被告人涉嫌多项罪名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青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共六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记者近日获悉,卢某青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起诉

  卢某青原任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卢一经济合作社社长,公诉机关分别就自1998年至2007年发生的四起涉嫌土地非法转让提出指控:

  第一起发生在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期间,起诉书指控时任卢一居委会主任的卢某青通过村两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土地一地段非法转让给个人用于建造别墅,该居委会直接收取转让款,非法所得人民币322万元。

  第二起发生在2002年9月,卢一居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与浙江金灿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非法获利675812元。

  第三起发生在2002年8月,卢一居委会将政府公告挂牌出让7.45亩土地中大部分非法转让给个人用于私建房屋,收取转让款300余万元。

  第四起发生在2007年7月,卢某青召集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成员,提议并强行将东阳市政府安排给该社的划拨土地,以3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并于两年后提议并决定再收取转让费158万元人民币。

  法庭确认非法转让土地证据51件

  一审判决书罗列卢某青四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事实的文字表述共有8页,经法院确认的证据共计51项。

  在一审法院确认的相关证据中,包括东阳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东阳市国土局核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东阳市规划局批复、卢一经济合作社会议记录和记要以及部分社民代表表决同意意见、土地转让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款交款票据、相关证人证言等。

  一审判决书针对第一起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指控,没有采纳被告人提出的“卢一经济合作社和原卢一居委会转让的土地已经政府认可,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已经使之合法化”的辩解。

  针对第二起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指控,一审法院未采纳被告人提出卢一居委会与金灿集团签订协议是企事业项目用地征用程序合法环节的辩护意见。

  针对第三、四起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指控,一审法院未采纳被告人提出转让土地或政府决定并指导实施、或政府委托实施——其转让行为均属于政府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综述被告人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时认为:“卢一村(卢一居委会)未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转让土地,也没有按照拆迁办的统一安排或授权范围转让处置土地,相关该转让行为不能认定为政府行为,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论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相关土地办理转让手续或补办手续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行为“均属于善后处理,不是对非法转让行为本身的认可”。

  上诉书称不应承担土地转让刑责

  “一审判决脱离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及当时土地征用普遍的操作方式,机械地套用法条。”

  被告人卢某青在上诉书中认为,卢一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对第一起非法转让土地的指控,被告人在上诉书中辩称:卢一村当年收取的款项“系代为指挥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该款通过指挥部开具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正式发票已转为交纳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性质。根据拆迁政策,政府是将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作为卢一村的拆迁补偿金,并非是卢一村的非法收入”。

  提及卢一居委会与浙江金灿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被告人辩称:“整个征地程序所有申报、审批等征地手续均围绕东阳市发展计划局批文中指定地块进行”,是“市政府通过征用安排的用地,并非卢一居委会非法转让所得”。

  针对第三起非法土地出让的指控,被告人辩称,卢一村为保证当年政府“老街二期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保证政府“整体规划先行先让,手续补办”,是当时客观环境下政府特事特办的具体体现,而市政府后续的系列抄告单可视为对卢一村土地出让行为的认可。

  针对第四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收取的15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上诉书中辩称,这并非“转让款”而是“占地费”,这一费用是历经林业部门、规划部门、土管部门办理了一系列相关手续后收取的。

  据记者向被告人的一位委托代理律师了解,这位律师曾专门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四项非法出让土地涉罪行为前往相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求证。多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土行政人员告诉这位律师,土地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制,涉案土地转让有着复杂的历史成因,尤其是经由政府主导的拆迁或转让,要综合历史条件判断土地出让是否违法,不倾向简单判定违法并由基层组织甚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五项罪名,被告人卢某青认为相关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够充分,也提出了上诉意见。记者杜萌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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