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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通过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法案

2013年11月12日 10: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彭彦

  2013年10月30日,澳门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此法案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建议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独立调查和技术鉴定,不受任何干预;调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参考;并建议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为了公平、合理及有效解决因医疗事故产生的争议,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医疗改革咨询委员会,并设立法律咨询专责小组,负责制定和草拟有关医疗事故的法案以及与医务委员会相关的法律。

  澳门特区政府经多次专项及公开咨询,听取医务和法律界意见、建议,研究内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事故的立法经验,并参考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有关医疗事故的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法案。10月30日,该法案经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并表决通过。

  法案订明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医疗领域,为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目的,因过错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职业道德原则、专业技术知识及常规作出的行为而对就诊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事实。

  设立医鉴会独立调查

  法案共七章四十条。其中,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七名专业人士组成,其中至少五名为有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由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及私人领域担任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十年的人员中选任,并赋予相应的调查权。委员会在行使有关调查权时,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助于医疗事故调查的个人或实体者可排除保密义务;此外,法案订定不遵从委员会为调查医疗事故而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构成违令罪。

  法案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就诊者可就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向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委员会在接获申请后,须于九十日内完成调查及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但可基于工作复杂性或其他合理理由延长。鉴定报告须载明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所进行的分析;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结论;预防发生同类医疗事故及改善医疗服务的建议等。鉴定报告完成后,委员会须将报告副本送交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卫生局。委员会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参考,但不影响医患双方、司法机关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通过其他途径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同时,法案规定了对鉴定报告提出声明异议的途径。

  设立争议调解中心

  当出现医疗事故的纠纷时,医患双方可通过现有的司法或非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为方便医患双方处理有关问题,同时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须遵双方自愿的原则。若调解不成,双方可通过司法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调解员须具备专业能力和操守及经适当的调解技巧培训。调解员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循公正、无私和热心原则,并遵守保密义务。如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处理,则由中心指派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但是,调解中心不得就有关医疗事故的下列争议进行调解:(1)已因本案裁判转为确定而获解决的争议,但涉及解决在该裁判内未载明之关于其日后执行的问题者除外;(2)引致检察院参与诉讼的争议,在该诉讼内当事人因无诉讼行为能力,而需要检察院代理;(3)已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争议。

  如经调解而就争议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民法典》规定订立和解合同。

  公立私立医院统一适用民法典

  在澳门,因医疗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制度。法案建议凡涉及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不论是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还是私家医生,统一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的规定,且当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时,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就诊者很多时候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并不知情,且已发生的医疗事故还可能对其他就诊者的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法案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强制通报制度,违反通报义务者会被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医疗事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或风险时,卫生局须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跟进措施,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法案建议自颁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且该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事实。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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