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介绍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法律依据
3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在港举办“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应邀出席研讨会的饶戈平作了题为《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原则与行政长官普选》的主讲。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中新社香港3月22日电(记者 赵建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22日在香港表示,有关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原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第45条、附件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的决定上。
当天在港举行的“回归基本法-普选行政长官”研讨会上,饶戈平介绍说,基本法第45条是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的基本方式,即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规定了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最终达致普选。
饶戈平指出,附件一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及其修改的程序性规则,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修改产生办法的五步曲。
饶戈平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有关香港普选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实施普选的时间表,并就如何实施行政长官普选的程序安排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必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必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政府任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同样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规定香港普选的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