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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内地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互助

2014年04月08日 13: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30日,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澳门特区政府已与内地和香港展开更多刑事司法协助的讨论,相关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澳门回归之前,内地与澳门已有一定的刑事司法互助实践。澳门回归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与内地的司法互助作了规定,第93条规定:“澳门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此后,内地与澳门签订了多份民商事司法互助协议,但两地刑事司法互助的立法工作却陷入停滞。澳门于2006年通过《刑事司法互助法》,但明确将澳门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助排除出该法的适用。所以,当前两地刑事司法互助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刑事司法互助实践活跃

  虽然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互助在立法上没有任何进展,但两地刑事司法互助实践却非常活跃。当前,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互助主要通过“个案协查”的方式进行。“个案协查”源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内地与香港廉政公署的合作,后来成为内地与港澳刑事司法互助的一般模式。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检察院设立了第一个“个案协查办公室”;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将个案协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内地与澳门通过个案协查模式进行刑事司法互助的做法已经较为成熟。在“个案协助”模式下,内地与澳门协助的主体,在内地主要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澳门则主要包括警察部门、检察机关和廉政公署等。协查的事项包括:(1)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2)向有关证人录取证言;(3)安排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4)查询银行账户等有关文件;(5)交换犯罪情报、法律资料,提供有关司法记录;(6)其他需要协查的事项。协查的主要做法是“各自立案,共同调查”,调查取证时要坚持“以当地法律为基础搜集和提供证据”。

  除“个案协查”外,内地公安机关还通过国际刑警渠道与港澳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代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有:(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涉案人员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3)涉案公司背景情况及涉案文书真伪等。

  跨区域犯罪活动猖獗

  “个案协查”给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互助带来很大便利,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两地在协助调查取证、查询犯罪信息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协查效率不高、有些协查难以开展等。而且,“个案协查”难以将逃犯移交、刑事判决承认、罪犯移管、资产返还等内容涵盖在内。如在逃犯移交方面,当前主要是内地向澳门单方面移交逃犯,澳门向内地移交逃犯的案例并不多。

  澳门回归之后,澳门终审法院坚持“依法移交”的观点,在2007年3月和2008年2月的两份裁决中否决了澳门有关方面向内地移交罪犯的决定,并特别指出“有关当局仍然在没有任何法律或协定规范、没有立案、没有给予被拘留人士辩护机会、亦没有法官的移交命令的情况下坚持将逃犯移交内地,这些行为违背公正,动摇法治,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威望”。

  由于内地与港澳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缺失,使得跨区域犯罪利用港澳特殊地理位置进行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而且有扩大蔓延的趋势。如2013年,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犯罪的人数达1757人,比2012年增加539人,上升44.96%;中国内地居民在澳期间涉及刑事罪案的总人数(含受害人、证人等)达3716人,2012年仅2597人,上升43.09%。因此,为了维护内地和港澳的社会秩序,打击跨区域犯罪,两地亟需签订刑事司法互助协议。

  签署互助协议迫在眉睫

  为签订两地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内地与澳门有关部门也进行过多轮磋商,当前已基本达成共识。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澳门检察院牵头起草《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目前澳门方面正准备提交立法会讨论。内地与澳门在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商谈中争论的焦点,除两地法律不同外,还在于移交罪犯的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死刑犯不移交原则、政治犯不移交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等。

  笔者认为,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源自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理应适用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则,但可对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则做变通适用。第一,对于双重犯罪原则,虽然内地和澳门各自的法律及条约中大都规定有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利于两岸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所以,大陆和台湾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犯罪原则,而是规定“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的例外情形。内地与澳门移交逃犯也可借鉴这一规则,原则上确立双重犯罪原则,但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形。第二,对于死刑犯能否移交问题。由于澳门已经没有死刑,所以,两地刑事司法互助应当坚持这一原则。但为避免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逃脱被移交,可规定一定的例外情形,即内地可通过保证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可以移交。第三,政治犯和军事犯移交问题。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当然应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而2009年澳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内地和澳门在移交此类嫌疑人时,可以直接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内地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立法已大大滞后于两地互助实践的发展,立法缺失甚至成为阻碍两地司法互助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当前内地和澳门应尽速签署两地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实现两地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高通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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