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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香港政改:提名委员会制度具有五大功能

2014年04月15日 18: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香港4月15日电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张定淮15日赴港参加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研究论坛时表示,中央坚持以提名委员会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不论从法治还是政治的角度看都无可非议。提名委员会制度具有以下五大功能。

  ——坚守法治是最佳选择。在香港社会政治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中央一定不能使“与中央对着干的人”当选,这不论对国家安全或是维护中央对特区的政治主导都是不会做出任何让步的底线。

  香港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强调要以所谓的“国际标准”作为普选依据,而“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方式不能保证“与中央对着干的人”绝对不能当选。在此情况下,强调依法办事是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能够赢得香港社会普遍支持的唯一选择,香港是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是一个讲理的社会。

  ——提名委员会制度可遏制对抗性政治。中央一直强调要使香港长期保持繁荣稳定,“一国两制”是一项长久的事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求大同、存大异的态度使两种制度相互高度包容,切实做到两种制度之间不对抗,香港和中央不对抗,香港社会内部也不搞对抗。

  如果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实行政党提名,就会在香港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竞选活动演变成一种是否拥护中央的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大比拼。香港也会因此而出现社会分裂。这对于“一国两制”事业和实现“一国两制”目标都构成极大威胁。

  谈及为何对抗中央的力量在香港有一定社会基础时,张定淮说,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对香港历史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心知肚明。它至少涉及到一个基本事实,即部分港人对于中央存在着严重的不信任感,而这种不信任感的造成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对国情和现实政治缺乏深入了解的现实原因。对中央的不信任就是香港形成两大阵营对垒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对于香港普选会否出现失控表示担忧,难道不能为香港社会所理解吗?

  香港是中国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这层政治关系是香港的任何政治势力都无法否认的。香港的政党政治绝不能围绕是否拥护中央这种政治选择而展开,更不能以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分野作为香港政党活动的基础。提委会恰好体现了超越党派之争的特征。

  ——提名委员会制度的筛选机制具有双刃性。中央再次强调“爱国爱港者”治港的原则后,部分对中央持不信任态度的港人在思维惯性的支配下曲解中央意图,认为提委会提名方式意在筛选掉反对派,这实际上是对“一国两制”精神缺乏深刻了解的表现。

  “一国两制”最核心的内涵是什么?就是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实现两种不同制度之间的最大“包容”,而极端政治倾向的人是绝对不可能有包容之心的。提委会制度就是要将政治上极端的人筛选掉。

  它不仅要筛选掉“与中央对着干的人”,因为“与中央对着干”不符合“一国”原则;而且要筛选掉“不能维护香港利益,不能维护香港现有资本主义制度”,和“不能维护港人已有生活方式的”人。民主政治存在的一个潜在缺陷就是有走向民粹主义的可能性,民粹主义极易导致暴民政治。提委会这种筛选功能的存在,体现的是一种制度理性。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政治就必须反映多元利益,均衡参与作为提委会的构成原则也基本体现了香港社会的多元性。

  ——港式资本主义特征决定了香港特首普选模式。香港回归之时,有人曾对社会性质做出过这样的描述——港式资本主义是“原始资本主义”而不是“现代资本主义”。低层次的资本主义对应的是精英民主,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对应的是大众民主。

  现在的香港社会正处在从“原始”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期。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港人一人一票产生行政长官的方式恰好体现了香港社会性质的过渡性特征。前者体现的是“精英民主”,后者体现的是“大众民主”。这是既能够满足香港社会的民主诉求,又能体现中央在香港稳步民主发展意图的最实际的模式。

  ——提名委员会制度对宪制危机的防范作用。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具有实质任命权,这在香港社会是有广泛共识的。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选举的性质属于地方区域性选举,如果地方性选举出现令中央不能满意的结果,就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宪制性危机。这是本次普选绝对要避免的情况。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基本法》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做出了制度安排。其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对宪制危机的防范。从这一点看,提委会制度的创立是极具前瞻性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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