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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如何产生

2014年08月31日 09: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新闻背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如何产生
资料图:崔世安

  中新社澳门8月31日电 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31日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那么,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如何产生的呢?

  相关法律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澳门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2年修改后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原来的300人,增加至本届选举的400人,进一步扩大选委会的代表性。

  与此同时,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的的提名人数也由原来的50名选委会委员增加至66人,以维持原规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

  行政长官选举工作由一个依法成立的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统筹和组织实施。选举包括选委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先期举行的选委选举,经过系列程序最终产生全体选委。

  选举委员会组成后,便会展开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有意参选行政长官者须领取及送交报名表,随后,选委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选委只能提名1人。

  之后,管委会对被提名候选人进行可接纳性审查等程序,公布被确定性接纳的候选人名单。被接纳的候选人可在管委会规定的日期内进行竞选活动。最后在行政长官选举日,由全体选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选举结束后,由澳门特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行政长官选举结果。行政长官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

  根据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现任澳门特首崔世安在2009年7月26日进行的澳门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以高票当选第三任行政长官候任人,经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后,于同年12月20日就职,任期将于今年12月19日届满。

  此次举行的澳门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崔世安成为唯一被接纳的候选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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