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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提出普选特首的是基本法 而非中英声明

2015年01月14日 12: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梁振英:提出普选特首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声明
    1月14日上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立法会发表其任内第三份《施政报告》。中新社发 谭达明 摄

  中新网1月14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发表任内第三份《施政报告》。梁振英在报告中强调,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梁振英表示,近日,在有关政制发展的讨论中,有人提及《中英联合声明》和普选的关系。梁振英说,《中英联合声明》的相关条文的表述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梁振英强调,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他说,《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而《基本法》的附件一则进一步说明“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梁振英表示,因此,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问题,香港解决”这个口号有违宪制。《基本法》明确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只属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中央与特区政府已多次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梁振英表示,上星期三,特区政府宣布启动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第二轮公众谘询,他衷心希望社会人士能够用好这两个月的谘询期,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框架内,坚守法治,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让500万合资格的选民可以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过去几个月的事件说明,香港社会绝不认同任何损害他人权利的表达方式,也决不姑息任何违法行为。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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