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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刊文:提名委员会制度无修改空间

2015年05月20日 20: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香港5月20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政改方案在特区立法会表决的日期渐近。《大公报》20日发表署名文章称,提名委员会制度不存在修改空间。

  文章指,政改方案进入立法会“闯关”阶段,香港有人又提出了早已被否定了的建议和意见,这其中包括建议特区政府修改方案,将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中部分界别分组的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加以修改,以界别内普选方式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这种所谓将团体票公司票改为个人票的变化,看似“微调”、只是在小范围,但却从根本上改变了提名委员会的性质。

  文章表示,政改方案中,“建议提名委员会界别分组和委员数目”详细列出了各界别分组和委员的数目,是严格按照此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延续而来的,特区政府并未做任何改动。法理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

  文章指,根据“8·31”决定,“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8·31”决定对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用了“按照”两字,即表明必须以过往选委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不作任何调整和改变。故此,试图作出任何改变都是不切实际的,有违“8·31”决定。

  文章指,提名委员会制度是政改方案的核心要素,其独特的代表人数、组成结构、产生方式,恰恰体现了特首普选的香港特色。这个特色不仅彰显“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发展的进步,也体现社会均衡参与和兼顾各阶层利益的深刻内涵。这项制度由基本法确立,在历次的行政长官选举实践中逐步完善,并被证实符合香港社会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完善的,已为香港社会各阶层人士所认同和接受。

  文章强调,提名委员会中保留部分界别分组的团体票公司票,并非不民主的表现,而是要充分考虑这些界别的集体利益。例如金融界,所产生的代表应该是银行业界的代表,代表银行业对特首参选人的各项政策,尤其是金融发展政策作出分析、判断。如果以银行从业僱员作代表就难以达到这样目的,只会对香港金融业整体发展留下遗憾。又如劳工界,产生的代表自然应该反映工会的诉求,而不仅仅只反映个别工人的意见。

  文章说,在民意基础上,团体和公司代表的产生并非就天生缺乏民意授权,而是从更广阔的角度,体现更大多数人的意见要求。例如,宗教界的代表由诸多教会信众和机构协商产生,故此宗教界的60位提名委员,完全可以代表香港100多万,包括天主教、基督教、回教、道教、孔教和佛教的信众,争取和维护宗教团体的权益。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文章说,提名委员会现有38个界别分组,完全涵盖了立法会功能界别分组,表明这样的界别分组完全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照顾到了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利益。这些利益团体构成了香港社会的基础,都是香港社会整体不可或缺的部分。

  文章指,提名委员会除了要体现均衡参与、公平公正特点外,其中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要起把关作用。不仅对参选人的资格和政纲把关,还要依“爱国爱港”的要求作出判断,故此是普选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基本法在特首普选程序中设立提名委员会,“8·31”决定对提名委员会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都表明了提名委员会设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对此社会各界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这项制度法源明确,规定清晰,不是一些人想改就能改的,也不可以被当作与反对派作交易的筹码。

  文章强调,政改方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一环扣一环,每一个环节都对另一个环节有所影响。故此,在政改“闯关”的关键阶段,提出将团体票公司票转个人票的建议,不仅不切实际,也是不负责任的。依据基本法和“8·31”决定制定的政改方案,符合香港社会的客观实际。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提名委员会保留多元声音和代表,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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