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要豁免权并非绝对 受任期与弹劾制制约
参与互动(0)近年来,国家政要在卸任退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总体而言,这类事件主要是两种情况:其一,国家政要因在任期间存在贪污、挪用资金、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于卸任后受到国内刑事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诉;其二,国家政要因在任期间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罪行,于卸任后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和追诉。
由于国家政要身份特殊,并且往往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外交往,所以他们无论是受到国内司法机关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和追诉,都涉及到豁免权的问题。
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国内法层面,豁免权是指国家政要如果在就任之前或者任职期间涉嫌刑事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政要正常行使职权,其在任职期间一般可以免受本国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诉。
在西方政治制度中,设立司法豁免权,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政局的安全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正常发展,而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政要个人。也就是说,当国家政局的稳定与国家政要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发生冲突时,以稳定国家政局的大局为重。司法豁免权是就国家政要的职位而不是就个人而言的,无论是谁,只要处于国家政要的职位上,一般都能享有司法豁免权。
有人认为,国家政要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超越了法律规定,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实不然。
一方面,司法豁免权一般都在国家宪法或者专门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非是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国家政要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出于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维护国家政局安定以及对外关系正常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权力架构和制度架构的平衡性及稳定性,国家政要理应享有豁免权。这并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豁免权也要受到制约
国家政要享有司法豁免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
首先,享有司法豁免权一般只限于任职期间,国家政要一旦卸任退位,同样可以依法追究其任职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事后追究制度来进行约束,必将导致权力的绝对化,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贪污、渎职、选举舞弊等行为又必将在所难免。
在西方政治制度中,授予在任国家政要司法豁免权,其卸任退位后又予以剥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既要保证国家权力和制度架构的平衡性及稳定性,又要督促国家政要在任期内恪尽职责、忠于职守。
其次,国家政要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还受到弹劾制度的制约。弹劾是指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存在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法律或者宪法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弹劾一般由国家议会提出,经议会弹劾认定有罪的,通常先罢免被弹劾人的官职,再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弹劾是对国家政要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特别审理程序,也是对其享有的司法豁免权的一种有效制约。
由注重国家责任变为追究个人责任
在国际法层面,豁免权主要体现为管辖豁免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具体内容既包括对国家行为以及国家财产的豁免,也包括对他国国家元首、国家代表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的理论根据是“主权平等”原则,主张一个国家的主权不能凌驾于另一个国家的主权之上,一个国家不能从属于另一个国家,国家之间也不能相互管辖或支配。此外,还赋予在国际交往中担任主要职责的国家官员在国际法上的豁免权,这既有利于国家关系和国际合作平稳发展,也有助于国家之间进行有效交往和沟通。
然而,随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也逐步发展出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以人道价值为本位,把某些严重侵犯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界定为国际罪行,并要求对犯有这些国际罪行的个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国际社会专门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日在战争中实施的暴行进行清算。两大军事法庭在对二战战犯进行审判时认为,国家元首或者政府官员犯有严重的国际罪行时,其身份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由此可见,传统国际法中的管辖豁免原则随着国际刑法的不断发展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相对于传统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开始强调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主张任何个人如果犯有国际法罪刑就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现代国际法开始从注重国家责任转变为强调追究个人责任。这一转变旨在通过对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个人予以起诉和惩治来保障国际社会的基本人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体现,从这点来看,它对传统管辖豁免原则的突破具有合理性。
国际社会为惩治国际犯罪于2002年专门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一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当然,由于该机构并非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产物,它仅对缔约参加该机构的国家具有约束力。
具体而言,一个国家一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那么该国政要对于该机构所认定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犯罪将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与此相反,如果一个国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那么该国政要仍然可以适用管辖豁免原则。
(刘宪权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资料:各国法律中的司法豁免不甚相同
对于国内法方面的司法豁免,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不甚相同。
在美国,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国会议员一旦犯下刑事重罪要同普通公民一样被逮捕,接受法庭审判,即使是总统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权。
在俄罗斯,国家杜马曾就前总统叶利钦下台之际获得的刑事豁免权展开激烈的辩论。在最后的表决中,136名国家杜马代表要求将这一问题提交到俄罗斯联邦法庭进行裁决,另外144名代表则对此投了反对票。叶利钦最终获得了完全的刑事豁免权。
在意大利,国家政要的刑事豁免权经历了先设立后废除的过程。意大利前总统钱皮于2003年6月20日签署的刑事豁免权法案规定:国家总统、参众两院议长、政府总理、宪法法院院长5位领导人在任期间享有刑事审查豁免权,即使他们被指控在就任之前涉嫌刑事犯罪,在任期内也不受任何刑事追究,直至卸任。2004年1月13日,意大利宪法法院做出裁决,决定废除2003年制定的给予五位国家领导人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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