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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难以推动日本选举制度改革 各党各怀心思

2013年11月26日 13: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1月20日判定2012年众议院选举属于“违宪状态”,但不构成“违宪”,驳回原告要求宣布选举无效的上诉请求。同时,日本最高法院也指出,今后需切实完善选举制度。

  2012年众议院选举后,日本两个律师团体认为各选区人数最大差距达到2.43倍,违反宪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向所在地高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处当地选区选举无效。诉讼共计16起,其中14起诉讼被认定“违宪”,并有2起被判“选举无效”。案件最终递交至日本最高法院。

  根据日本法律,“违宪状态”属于“合宪”范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一出,背着“违宪”包袱的现国会议员如释重负,有评论认为,在日本,以诉讼促进选举制度改革很难行得通。

  两度对大选作出此种裁决

  日本1994年实行小选举区制度,小选举区争夺一个议席,得票相对多者胜出。2011年日本最高法院曾对2009年众议院选举作出“违宪状态”的裁决,此次是第二次对大选作出此种裁决。

  最高法院大法庭由14名大法官组成,审判长竹崎博允等11名法官认为,2012年众议院选举属于“违宪状态”,其余3名法官认为选举“违宪”。

  在判定各选区选民人数不均是否违宪的诉讼中,首先要判断选民差距是否达到违反日本宪法14条关于平等的规定,其次要判断有没有在合适的期间内采取改正措施。违反第一条则属于“违宪状态”,两条均不符合时将被认定“违宪”。

  日本最高法院针对2009年众院选举裁决时,要求废除现行选民人数比例之外的议席分配方式。日本众议院有300个小选举区议席。在分配议席时,首先给47个都道府县(日本行政区划,相当于中国省级)平分一个议席,然后再根据都道府县人数比例分配议席。

  这种方法照顾了人口稀少的地区,但也是造成选区间选民人数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2012年11月,日本众议院解散。日本国会在解散前一天通过了没有触及议席分配方式本质的“0增5减”调整方案,即减少5选区,拉近选区人数差距。但是在随后的12月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该方案并没有得到实施,选举仍按照2009年“违宪”选区划分方式进行。

  针对这种状况,一审判决时,在16起诉讼中有14起被认定为选举“违宪”,并有2起做出了战后首次“选举无效”的判决。判决理由为2012年选举中各选区选民差距比2009年选举不但没有减小反而有所增加,且国会对前次判决长期无作为,怠慢至极,仓促提出的选区调整方案也无法被认为是有效的改正措施。

  但是终审时,最高法院认为要综合考虑改正措施的内容和制定过程,认定“0增5减”的方案是一定意义上的进步,虽然国会提出改正方案耗时较长,但考虑到重新划分选举协调难度大,不能断定国会怠慢。

  同时,日本最高法院也指出“0增5减”方案仍保留非人口比例的分配方法,没有根本解决问题,今后还需切实完善选举制度。

  改革选举制度缺乏合力

  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当天,日朝野各党纷纷表示反省。安倍晋三表示将仔细研究判决,严肃对待。公明党代表山口那津男称,判决对立法机关提出了严厉的要求。民主党冈田可也称“这是立法机关的耻辱”。

  但是对于根本改变选举制度,各政党各怀心思,改革缺乏合力。

  日本《朝日新闻》报道称,最高法院判决对“0增5减”方案给予一定肯定,令自民党长舒一口气。自民党代理干事长细田博之表示:“选票分量差距的问题可以告一段落”,今后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减少众议院议席上。

  “大家的党”代表渡边喜美主张放弃小比例选区,完全采用给党派投票的比例代表制。日本共产党则表示,小选举区制度与平等原则无法共存。日本维新党主张依靠国会自身难以改善,应该引进第三方机构。

  对于照顾人口稀少地区的议席分配办法,自民党认为并不违宪,无需修改。而民主党则主张必须尽心全面修改。自民党干事长石破茂称,“违宪状态”毫无疑问,近期将与公明、民主两党干事长就此进行会谈。

  日本众议院议长伊吹文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同的选举制度对不同的政党各有利弊,因此党派间难以协调。虽然可以采取引进第三方的方案,但是各党派若不能达成共识,也无法实现。

  损害国民对司法的信任

  早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就出现了首次针对“选票分量差距”的诉讼,此后日本参众两院共有6次选举被判定属“违宪状态”。

  据《朝日新闻》报道,某法官称,2011年针对众议院选举的判决要求废除非人口比例的议席分配方式,此后又曾要求改变以都道府县划分选区的方式,法院已经把能说的都说了。原告方也已经将要点说得非常透彻了。然而,具体制度的改革通过诉讼仍难以实现。

  对于此次判决,原告方律师山口邦明称:“不知最高法院在想什么,这样的判决终止了追求投票价值平等的步伐,是消除选票差距问题上出现的倒退,也是对2011年最高法院判决的否定。”

  以前的判例表明,最高法院一直在回避原告方要求的认定“选举无效”的请求。最高法院内部主流观点认为,对于选举无效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因此难以做出无效判决。一旦认定无效,国会议员将失去现有身份。

  日本选举法规定,国会解散后40天内要进行选举,在此期间难以划分新选区,因此结果可能还是以违宪的选区进行选举。

  对于最高法院的做法,日本庆应大学教授称,司法机关“应付”的做法,助涨了国会对“司法的藐视”,也损害了日本国民对司法的信任。(记者 张超)

【编辑:叶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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