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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钓鱼成互联网经济发展暗礁 黑色产业链初形成(3)

2012年01月16日 14:2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提升网络安全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针对“网络钓鱼”案件频现,不但每个网民要重视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相关机构和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在网购过程中,网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如果遇到需要输入账号、密码的环节,交易前一定要仔细核实网址是否准确无误。”尹韵公建议,同时,网购用户应安装相关网络防护产品,要及时升级自己的杀毒软件,全面防护电脑安全,有效防止各类网络钓鱼和欺诈行为。

  尹韵公还特别提醒,“网络钓鱼”第一步先套取用户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要求到ATM给陌生账号转款,实施诈骗的可能性就极大。

  “钓鱼网站与病毒不同,很多钓鱼行为、特征分辨需要人工处理,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工审核成本。”瑞星公司一位网络安全专家呼吁,“目前仅仅依靠安全软件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企业、用户能够联合起来,共同抵制钓鱼网站。”

  长期研究互联网的专家、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副总经理肖明超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购物网站、银行、支付平台、即时通讯服务等多个环节。因此,网络钓鱼单靠任何一方并不能完全杜绝,而要多方形成合力。”

  他举例说,网站要针对“网络钓鱼”的最新变种及时推出安全保障措施,域名管理机构要限制和监督非法域名,安全厂商结合钓鱼的最新骗术加强技术创新,同时要对消费者及时提醒和警示,对于网络钓鱼的安全防范的知识教育也很重要,而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遏制。

  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网络钓鱼”不仅给网民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网络交易秩序,但由于多数案值不高、违法手段多样、地域跨度大等因素,导致防范和打击难度较大。

  “要从多个方面完善对网络钓鱼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安全方面仅有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其他涉及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散见于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目前还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网络行为、明确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各方权利义务、有效保障网络交易及信息安全的综合性法律。

  杜立元说,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有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也明晰了网络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但是上述规定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等方面还有一定限制,不能完全涵盖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其具体规定也有待细化。

  有鉴于此,杜立元建议,首先应在立法层面继续完善网络交易安全、公民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针对“网络钓鱼”等违法行为的特点,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性规定,比如相关司法解释等;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钓鱼”的惩治力度,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刑期、罚金数额等方式,增加犯罪成本,从而抑制“网络钓鱼”等违法行为;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和联动机制,多层面、立体式推进网络安全建设。

  由于有的“钓鱼”网站使用的是设在境外的服务器,杜立元认为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境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网络安全处置能力。(李松)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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