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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城务工签劳动合同居住满一定期限可落户

2012年05月22日 20:1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福建户籍新政: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

  福建省公安厅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出台的新政策,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政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了外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限制,分县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县(市)城区、设区市所辖区三个层次对外来人员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落户无需“办理暂住证并居住满一定年限”条件,只要在该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缩短了在县(市)城区落户要求的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年限。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规定,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的市所辖的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还对“合法稳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记者 郑良)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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