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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爆竹企业达不到条件不予颁发许可证

2012年08月02日 11: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许可程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程序,一是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应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专家(个人)承担。

  二是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编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都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一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各地区要通过实施新《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爆竹生产企业要于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凡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以及工艺路线不合理、工艺落后存在技术性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

  三是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办法》,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礼花弹专项治理、氯酸钾专项治理、“三超一改”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是认真做好新《办法》生效过渡时期相关衔接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对照新《办法》规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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