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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地提建设廉洁城市 专家称依法治权是核心

2012年10月30日 1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依法治权是建设廉洁城市的核心

  近些年来,一些中心城市和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相继提出要建设“廉洁城市”。笔者认为此举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些城市人均GDP已超过1万美元,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逼近,城市建设硬件的现代化程度甚至已超过很多国际大都市。由于公权力和各种资源高度集中,建设规模大,对外经济联系密切,加上我国城市化率已达53%,居民来源多样化,社会管理任务繁重,对这些城市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建设廉洁城市的提出,是从更高的层面和更广的视野对一个地区的反腐倡廉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也是在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内,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机配合、整体推进。

  事实上,敢于提出建设廉洁城市目标的,都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走在前列的城市。但要实现这个目标,抓手或者说切入点非常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7·23”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也是廉洁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

  公职人员应依法接受市民监督

  廉洁城市包括廉洁政府、廉洁市场、廉洁社会、廉洁干部、廉洁市民等诸多要素,但廉洁政府无疑是其中的首要因素。腐败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要抑制腐败就要依法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廉价政府”和“高效政府”。

  “有限政府”就是要明确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夜人”的角色。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有些城市的政府一身多“角”:既当城市的管理者,又当开发公司。“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当裁判,自己还下场踢球”。而政府参与到市场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争夺利益,就丧失了主持公正的能力,也会形成干扰司法的权力。要防止有些城市政府大量举债建设,为眼前政绩而透支子孙后代的将来。特别是在建筑密集、文物密集、历史文化传统丰厚的城市,政府应在珍视人民物质文化财富的前提下,把“宜居”、“利民”作为城市建设的最高标准,不能为了现代化而盲目地大拆大建,造成巨大浪费甚至破坏。即使兴办民生工程,政府也要量力而行,不能包揽群众生活中的一切。因为管理是需要成本的,管得越多,就要从社会索取更多,反而给社会增加负担。“透明政府”就是要做到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形成合理分权、相互制约和接受市民监督。政府自身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的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是形成“廉价政府”的必要条件。而加强效能监督、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在一些市场失灵领域,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则是建设“高效政府”的必要条件。

  在廉洁政府建设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公职人员要依法接受市民的严格监督。新加坡、香港能够成为举世闻名的廉洁城市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官员必须公开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和收入,包括境外资产,让民众监督他们的财产和收入来源,堵住“黑金”渠道。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屯房”已成为我国一些腐败官员实现赃款保值升值的重要手段。现在抓住一个较大的贪官,经常发现他和家人名下有十几套甚至几十套房产。应该说,与核查官员个人全部财产和收入的难度相比,房产登记的全国联网和房产税的实行在技术层面上已经不成问题,可以作为财产公开的突破口,这也是抑制城市房地产泡沫的有效措施。

  让制度“长出牙齿”

  近年来,我们在法治和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各个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但公职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仍随处可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有些地方,“章”和“法”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令人生畏的“牙齿”。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受“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人情社会”的影响还比较深,各种庸俗风气难免被带进党内来。怕得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有的违纪案件已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群众都在盯着我们怎么处理,但尚未正式立案,说情者就已纷至沓来。而在一些长期党风政风不正的地方,更形成了“众人闯红灯,犯法不受罚”的舆论环境。一些地方执法执纪经常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晚,甚至拖到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使法纪的严肃性受到很大损害。

  大量事实证明,廉洁城市、廉洁社会的形成,主要不取决于道德教化,而是取决于法律的震慑力和制度的执行力。制度决定作风,制度创造作风,在腐败的风险明显小于收益的情况下,腐败的自我膨胀性和传染性就很难避免。当贪污受贿成为一种风气,而以身试法者还能逍遥法外时,就会对一些原本廉洁的干部产生很大的诱惑和反向示范作用。而中国人历来“以吏为师”,官风不正必然带来行风不正、民风不正。因此,廉洁城市建设,首先要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做起,违规必惩。要让制度“长出牙齿”,谁敢破坏制度,制度就“咬”住谁的手脚,轻则降职降薪、重则丢掉饭碗。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廉洁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

  构建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是廉洁城市建设的基础

  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一些中心城市和改革开放前沿城市,都在向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转型。这种城市规模的扩张,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经济迅速壮大,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随着农村“熟人社会”对信用的强制力消失,市场信用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商业欺诈和失信现象大量发生。二是人们的就业结构、生存方式、价值观念多样化,还有全球化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对于如何在城市的80后、90后的一代中整合、维护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也形成挑战。三是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辈农民工有很大不同。他们没有挨过饿,没有受过冻,温饱问题在他们头脑里没什么概念,忍耐力和吃苦精神也远不及父辈,但精神文化需求更高。他们渴望融入城市,但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根本打破。而从西部的贫困山区来到东部的现代化大都市,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东西部差距这三重差距的叠加,也冲击着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根据共青团安徽省委课题组2010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有36.5%的人感到得不到尊重,37.2%的人出现过痛苦失望,9.7%的人产生过愤怒报复心理,有些人甚至正游走于违法犯罪的边缘。

  一个廉洁城市,也必须是一个和谐城市,而在一个生活空间相对狭小的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中,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只能靠法治,而不是行政权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也好,为群众办实事、求实效也好,都不能忘记“依法行政”这个前提,不能搞突破法律法规的“创新”,而必须在法律界限内做事。同时,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是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廉洁城市的重要内容。大量事实证明,偶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与干部工作作风分不开;恶性群体性事件,往往与司法不公和执法粗暴相联系;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反映的都是制度不公或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群众申诉无门问题。因此,发挥法治在廉洁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以“两权”为中心,一个是制约权力,一个是保障权利。

  建设廉政城市,不仅要立足于“法治社会”建设,也必须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对社会组织要持更宽容的态度,允许其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廉政文化建设也要把培育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参与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外部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正在超越民族与国家的界限。要鼓励三资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并认真处理他们的举报,严厉查处打击报复行为,消除他们的顾虑,净化投资环境,这也是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方面。(黄苇町)

  (作者系《求是》杂志社研究员)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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