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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2012年10月30日 17: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民政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办法》指出,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办法》强调,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办法》还指出,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此外,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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