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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探索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让农民“人人有份”

2012年11月15日 09:45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上海探索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让农民“人人有份”
漫画:冯印浧

  “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的就是这个。”上海市郊闵行区九星村原村党委书记吴恩福对半月谈记者这样说。他所在的村,17年前就起步探索这一改革。

  “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其实质就是集体产权的不明晰。上海市农委人士说,这就像一扇挡在农民和集体资产之间的“玻璃门”。改革就是要消除这扇“玻璃门”,让农民面对集体资产,不仅看得到,而且“摸得着”,能够共享资产的收益。

  “急不得、慢不得”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吴恩福的最深体会是“六个字”:“急不得,慢不得”。

  “慢不得”,是对改革而言。经过多年发展,村镇集体积累了巨额资产。这份资产如果继续产权不清,管理缺乏透明度,农民就会疑惑;一旦发生资产流失问题,势必形成农村的不稳定因素。“急不得”,是对于具体操作而言的。这个改革“太复杂了”,没有亲身经历过,就无法切实体会到。

  吴恩福给记者看改革时设计的一张农龄统计复核分析调整单。他说:“这张表格实在应该申请专利。这里面考虑了农民各种各样的情况,包括共性的,也包括个案的。”单单农龄统计这一项基础工作,就要对应多少历史情况、家庭情况甚至是“千奇百怪”的特殊情况,还要经过反复核查、张榜公示、签字确认等手续和程序。

  上海市农委主任孙雷说,目前在大城市郊区,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新型合作经营的内在要求,方向是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牵涉农民的财产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益确认和再调整、再平衡”的过程,所以试点探索的基本规律是各方互动、认真谋划、谨慎推进,千万“急不得”。

  上海在全国较早探索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到人,并按股进行收益分配。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再加上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形式也不断创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改制形式上,目前沪郊的试点地区已由存量折股型为主,逐步丰富为存量折股型、增量配股型、土地入股型等多种形式并存。

  在登记形式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为主,逐步发展到社区股份合作社,正在探索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等登记形式。在改制层面上,由村级集体经济改制为主,逐步拓展为村联合改制、镇村共同改制、镇级改制等多个层面。

  不能简单地“一分了之”

  吴恩福不同意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简单归结为“分资产”,更不能“一分了之”。改革了,但集体经济不能“散伙”。

  九星村没有搞土地出让这样的“一锤子买卖”,而是守住村里的集体用地,“不建洋房建厂房”,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留下最为珍贵的土地资源。随着上海近郊的深度城镇化,九星村在土地和厂房资源的基础上开办后来在全上海都有名的“九星市场”。目前入驻的五金、灯饰等商户超过8000家,去年销售额超280亿元。

  对上述做法,吴恩福形象地称之为“种砖头”。他说,过去农民种地,一茬又一茬。如今在土地和厂房资源的基础上经营市场,就像是“种砖头”,也要一茬接一茬,让村级经济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村民在其中所享有的份额更明晰,也能“一茬又一茬”,建立村民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机制。但如果“一分了之”,还怎么谈得上这些?

  上海市农委人士也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归根结底是清产核资、产权明晰,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从这个根本上来说,资产量化、股份到人,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长期收益权。简单地“卖光、分光”,只能是短期收益,谈不上长期收益权,农民难以共享经济社会长期增长的效益。

  记者在沪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闵行区了解到,就算是一些已经撤村的地区,在集体产权改制过程中,选择以入股形式兑现量化资产的村民还是“大头”。毕竟,选择现金兑现,难以获得长期收益。

  当前,上海的探索还在深化。孙雷告诉记者,上海已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主,向探索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推进。在率先尝试乡镇一级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松江区,去年已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

  改制后村干部

  “请人吃饭也要多考虑考虑”

  在采访中,闵行区农委相关负责人王彩仪说,凡是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都有一个可喜现象:干部“请客吃饭,需要多考虑考虑”。因为村里的招待费在村民监督之下,没有理由地花,到时候就难以交代。

  上海市农经站站长方志权说,农民信访,一般都集中在土地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问题上。从治本角度来看,只有明晰产权、明确主体,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自治权利,才能有效预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连在一起的。

  从上海的探索实践中可以感受到,至少有三个关系,需要始终关注和把握:一是政府推动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同时也一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意愿,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使改革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觉要求。

  二是成员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按份共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既对成员(股东)利益负责,又对地区集体经济发展负责。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快形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让成员共享改革的收益和成果。

  三是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整体谋划和推进。

  产权制度改革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组织应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支部的带领下,集中精力从事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记者 李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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