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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7米以上深基坑需接受危险性评估

2012年11月20日 16:09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地面沉降是申城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一个深基坑工程接受法定“危险性评估”的最浅深度是多少?今天上午,《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介绍,目前本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2011年与2005年相比,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

  目前,本市年地下水开采与回灌总量基本实现了动态平衡。但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由此发生的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已成为影响本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极为重要。条例草案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基坑开挖越深,地面沉降影响越明显,条例草案为此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采取分类管理———

  ■开挖深度为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分区评估报告”。目前,根据城市规划特点和地质环境条件,本市划分为52个分区,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按照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和要求,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外公布分区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设计与施工方案中确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依据。

  ■深度为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记者 姚丽萍)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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