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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言论自由以遵守法律为基本前提

2013年02月06日 09:07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人权观察”《2013年度世界人权报告》继续指责中国“十年来人权方面毫无进步”,其中“言论自由”部分更是通过一些虚构事例来臆断中国“违反了国内及国际法律”。然而,报告在批评中国对媒体进行“监管”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新浪微博等服务商“可以使3亿用户表达观点和不满”。这样自相矛盾的评价反而说明了一个事实,中国在言论自由方面实际上始终是持支持和开放态度的。在一个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规制的今天,对中国通过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努力进行无端指责,只不过是那些居高临下地自诩为道义评判者的强词夺理和“唱衰中国”的政治共谋而已。

  近年来,中国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做出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明确承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同时,从各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尤其在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更是确认了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各方面的具体权利。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民,网民通过网络平台不仅可以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独立见解,还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乃至举报。事实上,网络表达和网络参与已成为当前中国最为常见的言论自由行使方式,许多腐败案件、侵权行为、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都是通过网民的自由言论而引起政府重视进而得到解决和处理的。

  法国思想家卢梭早就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其实,言论自由也从来就是有法律乃至政治限度的。如西方舆论界默认并共同遵守的“政治正确性”法则就是对言论自由进行“自我约束”的最典型表现。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更是早已有之,早在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吉特洛诉纽约州案”时即确认,“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即任何人可以不负责任地任意发表言论或印行出版物而不受惩罚”,这就确立了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言论是自由的,基于言论而采取的行动是不自由的。这一原则不仅已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案件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逐步成为各国认同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近年来网络言论中肆意泛滥的造谣、谩骂、诋毁、泄露个人隐私乃至诈骗现象越来越引起民众的不安和反感。2012年底,中国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现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讨论。通过充分的讨论,大多数舆论和网民逐步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为了维护网络言论的洁净环境,必须对不负责任的言论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样基于理性的广泛共识而催生的法律规制,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民众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尊重,决不是那些隔岸观火的人权卫士们可以轻易贬损和否定的。 刘 杰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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