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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税收不应在人们的救命钱上“打主意”

2013年02月06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税务总局称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税”,昨日,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刻在网上炸开了锅。截至17时,仅新浪微博转发、跟帖评论即达160余万之巨。网友评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

  客观地说,在一片喧嚷声中,有些确实是网友理解有偏差或误读,比如将“缴税”理解为在购买大病医保时要另缴税,或者在获得大病赔偿金时需额外扣税。这或与某些媒体的“标题党”不无关系,仅看字面,“税务总局称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税”,很容易将人引入思维误区。而事实上,新闻源头是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介绍一些政策法规时的解释,原话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所以,准确理解应该是: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

  从现有个税法等相关法规来说,国税总局的解释似无不妥,也是“照章办事”。但为何仍引发如潮的非议呢?显然,这其中既涉及税收合理与否的问题,更多则因它捅到了民众“社会焦虑”的痛处。

  撇开我国税负究竟重否的话题不论,提高个税起征点、调整税赋结构、合理征税,这都已成为社会共识,不容置疑。其核心则是,减轻民众负担,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百姓和民生福祉。而“医保”和“医保金”问题,恰恰最能体现这些方面。可以说,它既是多年来公众最关注的热点,也是寻常百姓最感无奈无助的“痛点”。且不说公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有多少小康家庭仅因一场大病,便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又有多少家庭眼看着亲人身患重病而无钱求医,求告无门?这些年,类似新闻不时见诸报端电视,既令公众扼腕叹息,也不断强化着人们的生存焦虑。

  正是为了回应民众的现实企盼,国家近年来加速推行基本医保,并在此基础上,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推动大病医保的实施。可以说,大病医保是令医保上了“双保险”,许多人将大病医保喻为“救命钱”,没错,其本质就是为了救命!在人们的救命钱上“打主意”,怎能不引起公愤呢?

  正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2012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所言,“大病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那么,作为一种制度完善,将大病医保归入基本医保框架、允许在个税税前扣除,又有何不可,即便现行个税法未含大病医保的表述,也可通过修法完善个税,而不应机械地“望文生义”。况且,医保与社保金等不同,并不能直接变现,一般不存在转移财富的可能,通常只有被保险人患重病时凭住院发票报销,不能用作他途,从情理讲,更应纳入税前抵扣范围。即使从防范“避税”角度说,有些商业医保,不得病可返还投保金,但以当下许多单位实际操作看,绝对数额往往不高,即便多年后变现,也并无“理财投资”功能。而且,对这类“保险所得”也可在实际返还时扣税。

  总之,大病医保金能否税前扣除,是个敏感而政策性极强的问题,应慎重,民众的呼声应得到重视。(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阅尽)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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