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眉山6部门联合通告:宅基地下乌木也归国家所有(2)

2013年02月23日 11:4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市民观点

  保护乌木&与民争利

  对于《通告》,市民看法不一,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郭化表示,之前就考虑过争议,征求意见时,也有市民表示反对。“但赞成的远远超过反对者。”

  赞成者称此举有利于保护乌木,而反对者则更多地表示不解。“连自家宅基地下的乌木也要归国有?挖出来就归国家,不挖就继续留在地下,那傻子才会去挖。”

  “当年乌木不管钱的时候,随便哪个都能拿回家,现在乌木值钱了,就说地下的乌木是政府的。”市民彭海军有点想不通,“以前也有很多人挖了,要不要去追回来?”

  郭化也坦言,即便《通告》出台后,可能有些东西还是不是很完善,只有慢慢来细化,慢慢来完善。

  法律界观点

  公文越权&行为正当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郭化所说的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和之前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眉山一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划定“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有些时候可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发文本身也是不严肃的表现。该律师认为,宅基地,房前屋后的乌木均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对法律扩大解释,有越权行为,有与民争利之嫌。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认为,主要问题是在如何认定这个乌木,它主要涉及的是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乌木埋在地下,它是不动产的一部分,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是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归集体所有,不可能归个人所有。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争议。

  眉山新闻热线:13679656000

  相关案例

  政府运走乌木 村民告状想讨回

  2012年春节前后,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乌木,被镇政府宣布归国家;吴高亮向成都中院起诉,要求追究镇政府行政侵权责任并归还乌木。就乌木的归属权问题,各方专家、网友争论不休,目前该案尚无最终结果。

  2012年11月,什邡市南泉镇玉桥村挖出多棵千年乌木,归属权引发争议。镇政府称是法律盲区,博物馆称乌木不属文物保护范畴。林业局称乌木运输必须办理手续,国土局则表示个人私挖农田违法,根据情况,对村民的罚款将是还耕费用的1至2倍。(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 蒋麟摄影报道)

【编辑:曹昆】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